江苏细化盗窃案量刑标准 偷“救命钱”千元入罪
作者:邹钢 王伟 发布时间:2013-08-08 浏览次数:1229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8月8日电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昨天,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根据盗窃案件新司法解释,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了全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
其中,盗窃弱势群体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趁火打劫等8种盗窃情形,其入罪门槛降至普通标准的50%。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之前的那套标准,已经执行了13年。13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加上通货膨胀等因素,盗窃入罪门槛适当提高是合适的。”据省法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江苏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根据省内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情况,将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八种情形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确定为新标准的50%,与刑法所规定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入罪标准一起,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
这也就意味着,在江苏盗窃2000元以上,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盗窃5万元以上,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4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但惯犯、团伙犯罪、盗窃弱势群体以及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趁火打劫的情形,其入罪门槛低至普通标准的一半。
“比如在医院盗窃病人看病的钱或手机,很可能会延误病人救治,必须加大打击力度。”据介绍,因为这类案件带来的危害后果可能很严重。全省的盗窃案件入罪数额新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