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盗窃入罪及量刑数额标准出台
作者:邹 钢 金 睿 发布时间:2013-08-08 浏览次数:1151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了我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1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据省法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我省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具体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2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40万元。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八种情形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确定为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与刑法所规定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入罪标准一起,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
日前,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