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他人进行人身伤害,被法院判决赔偿后,被告心有不甘,遂伪造证据将原告又诉至法院。今年8月,泗阳法院作出决定,对伪造虚假证据进行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赵某处以5000元的罚款。

 

今年6月,赵某来到泗阳法院起诉,称在与梁某因宅基地边界发生厮打的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请求被告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并提供病历资料、证明等证据。法官在审理中发现,赵某曾作为被告在法院进行过诉讼。201212月,赵某与梁某曾因宅基地边界发生纠纷,并相互厮打。梁某的腿部、腰部等几处受伤而住院治疗。20133月,泗阳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梁某各项费用共计3200余元。

 

赵某这次起诉和上次案件的案由相同,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同,只是她由被告变成了原告。奇怪的是,在上一次诉讼中,她并未提及自己受到伤害。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法官根据原告赵某提供的病历资料、证明等证据到相关医院调查。发现她并没有在该医院进行过相关治疗,其所提交的病历等证据均系虚假证据。但原告赵某拒不承认病例等材料是假的。后经法官出示证据,她才被迫承认其伪造虚假证据进行恶意诉讼的事实。原来,上次赔钱之后,赵某一直心存不甘,为实施报复,她通过各种关系,伪造虚假证据,进行恶意诉讼。

 

根据赵某的行为和态度,泗阳法院遂作出对赵某罚款50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