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不识假美元,被骗了6万元,不去寻求法律援助,反而也用假币去做抵押借钱。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持有、使用假币案,被告人黄某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被告人黄某是泰兴市某公司的职员,常年在四川从事营销工作。2012年李某(另案处理)以1万元美元作为抵押,向黄某借款6万元人民币。自以为“见过世面”的黄某没有仔细辨认美钞的真假,当即同意借款。没过多久,黄某准备使用这些“美元”和生意伙伴进行交易时被告知,这1万元美钞全部是假币,他当场就懵了。缓过神来的黄某再去找李某理论时,发现他早已不知所踪,6万块钱就这样打了水票。“精明”的黄某当然不能吃这个亏,想出了一招“祸水东引”计策。

 

黄某找到了被害人张女士,向她借5万元,用自己女朋友的5000美金作为抵押,借期1个月。在写下借条后,黄某特地交代张女士,不要动用这些钱,自己很快就会把钱还上。眼看着还款的日子一天天临近,黄某却杳无音信,张女士和她丈夫将目光投向了作担保的美钞:这钱有问题!夫妻二人带着5000美金来到中国银行进行鉴别。经鉴定,这50100元面值的纸币都是假币,工作人员随即报警。

 

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其近亲属代为偿还了张女士65000元,并得到了张女士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和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法官提醒:假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广大市民一定要注意防范和识别假钞,一旦发现假币后应上缴中国人民银行或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少量假币,应劝其向上述机构上缴。如发现他人持有较多假币或有参与制贩假币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