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纠纷强卸钢材 致人伤赔偿判刑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08-08 浏览次数:194
近日,泰兴法院以被告人韩某、叶某、俞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与常州龙成钢材城销售经理肖某因订购钢材业务发生纠纷,被告人韩某指使被告人叶某等人强行卸肖某货车上的钢材,遭到肖某及其同事的阻止。当肖某爬坐至货车上阻止卸钢材时,被告人叶某仍指使被告人俞某等人强行卸钢材。被告人俞某撬动钢材时致肖某随钢材掉落在地,右大腿被钢材砸伤,后送医院治疗,右腿被截肢。经鉴定,肖某的伤情构成重伤、V(五)级伤残。
被告人韩某、叶某、俞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赔偿了肖某人民币21万元。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韩某向法院预交人民币35万元用于被害人肖某的后期治疗。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叶某、俞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