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专卖店被盗 漏网盗贼终伏法
作者:徐兰 发布时间:2013-08-08 浏览次数:198
两年前,溧阳某服装专卖店被盗,损失惨重,其中三人为惯盗,均被判刑,另外两人于今年在外省某网吧上网,身份败露落入法网。2013年7月3日,溧阳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周某与小杰相识于监狱,因所犯同为盗窃罪入狱,两人相谈甚欢,刑满后一直保持联系。2011年12月7日,周某打电话给段某,谈到踩点了一家服装专卖店,正好快过年了,那里衣服款式不错,大家干一票,不用买新衣服还能赚点钱,正巧小杰赶上找段某玩,两人商量后愉快的答应了。当天晚上,天下着大雨,段某与周某等五人开着偷来的两辆三轮带雨棚的摩托车和一辆二轮摩托前往某专卖店,路途中五人交流了偷窃经验,做好分工。到了专卖店门口,看到卷帘门锁着,段某试探性的关掉电闸,确定店内无人的同时也关掉了店内监控,五人头上套上买的女式丝袜,一人望风,其余四人戴上手套用钢管撬门,撬开后,为了防止留下脚印,四人将鞋脱了进去搜刮衣服等物品,将其捆扎后打包到三轮摩托车上,回到段某的暂住地,五人分赃了一部分后,周某联系上在外地开服装店的朋友,以清仓打折的名义将衣服以快递方式转卖给该朋友,将非法所得平分到人,段某和周某也离开了溧阳,案发后,由于作案手段隐蔽,段某与周某漏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共同犯罪,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段某、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