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姑苏法院首次适用我省新标准判处盗窃案
作者:耿莉 王伟 发布时间:2013-08-09 浏览次数:1282
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8月8日电 今天上午,苏州姑苏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了宣判,据悉这是江苏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新标准出台后,该院首次适用该标准对盗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中盗窃金额达到了1万多元,如果按照1998年的金额标准,其金额就达到了巨大,量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而按照最新标准,数额仅达到数额较大,量刑只能是3年以下。
被告人孟某与同案人孟某某共谋盗窃后,于2013年4月期间,先后窜至苏州市区多家超市及大厦门口,趁无人之机,采取撬锁的方式,实施盗窃电动车作案6次,所盗窃车辆经物价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249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日前确定了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数额标准,具体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中盗窃金额达到了1万多元,如果按照1998年的金额标准,其金额就达到了巨大,量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而按照最新标准,数额仅达到数额较大,量刑只能是3年以下。
法官说法:新标准更好地诠释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针对记者“标准提高是否意味着纵容犯罪”的疑问,该案主审法官刘扬表示,新标准并不是在纵容犯罪,而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法律与时俱进的必然结果。就他办案的体会来说,新标准从三个方面更好地诠释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盗窃案件的入罪量刑更加科学。
第一,更好地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4月3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司法解释对盗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进行重新定义,把盗窃罪起刑点金额标准的最低值和最高值都提升了。而此前所适用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发布于1998年,距今已有15年,那时候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而2012年为23903元,增长4.6倍。等值货币对被害人的影响力、对社会的危害性显然与现今相差甚远,新解释对盗窃犯罪入罪及量刑的调整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
第二,更好地体现了地区差异。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此次出台的标准是在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且取的是中间数额,充分考虑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进一步推进平安江苏建设的需要,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
第三,更好地体现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新标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等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将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等八种盗窃情形的入罪标准确定为新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与刑法所规定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入罪标准一起,进一步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入罪门槛。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民生权益的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