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京8月8日电  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8日上午,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盗窃案值1万多元被判刑1年,按原来标准量刑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这是江苏省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新标准出台后首次适用新标准对盗窃案作出的判决。

  根据江苏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最新确定的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数额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据了解,2013年4月间,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先后窜至苏州市区多家超市及大厦门口,撬锁盗窃电动车作案6次,所盗车辆经物价鉴定价值人民币12490元。

  本案中盗窃案值达到了1万多元,如按照1998年的量刑标准,当属“数额巨大”,量刑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而按照最新标准,仅达到“数额较大”,量刑只能是3年以下。姑苏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处主犯孟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针对“量刑标准提高是否意味着纵容犯罪”的疑问,该案主审法官刘扬表示,新标准并非在纵容犯罪。他解释说,此前适用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发布于1998年,距今已有15年,彼时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而2012年为23903元,增长4.6倍,等值货币对被害人的影响、对社会的危害性显然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4月颁布实施的新版司法解释对盗窃犯罪入罪及量刑的调整体现了经济发展的成果;江苏新推的盗窃案入罪及量刑标准取了该司法解释所定标准的中间数额,综合考虑江苏省经济发展水平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体现了地区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