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跨高层窗台坠落身亡,谁之过?
作者:赵亚亚 发布时间:2013-08-09 浏览次数:203
近日,泰州海陵法院对朱某、朱某某的近亲属王某从十七层建筑物的四楼楼梯窗户攀跨至三楼楼顶平台,不慎跌落死亡一案作出裁判,判决驳回了两原告对某房产公司、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0年9月,朱某从某房产公司处购买某某花园2幢1003室房屋(房屋所在楼层十层),并向某物业公司作出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的承诺。但朱某入住后违反业主临时公约的规定,在阳台安装室外晾衣架。因该幢建筑物三层以下为门面房,整幢建筑物系裙楼,朱某一家在室外晾晒的衣物经常会坠落至三楼楼顶平台。2013年4月16日,因衣架坠落,王某来到四楼电梯口正对着的窗户,拟从该窗口攀跨至与窗户成九十度、直线距离近一米的三楼楼顶,攀爬中不慎跌落深12米左右的通风排气通道底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两原告以某房产公司存在设计缺陷,某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当为由,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某房产公司上述设计图经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审核,取得审查合格书,房屋交付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城建档案部门等已对该幢建筑物进行验收。现原告无证据证明某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当及与两原告之近亲属王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依法组织调解未成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还在上诉期内。
法官后语:近年来,高层、小高层建筑在全省呈迅猛增长态势,部分市民虽然住得高了,视野开阔了,但安全意识并没有相应提高。本案王某年逾五十,虽预测到攀窗跨台之危险,但过于自信能够避免,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该案虽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因两被告明确拒绝,致调解未成。希望相关市民能引以为戒,进一步提高自身安全意识,避免惨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