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紧时间维权,不要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作者:范昰彧 发布时间:2013-08-09 浏览次数:252
诉讼时效,很多人通过新闻报道、影视作品都或多或少了解一些。但这到底是什么样一个概念,是不是打官司的有效期?是不是香港警匪剧中“坏蛋”惯用的护身符?姑苏法院民事庭通过整理近年案件发现,很多人对于诉讼时效存在许多忽视和误读。这个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亟待引起大家的重视。
案情回放:工伤5年后才索赔,调解仅得5000
崔某老家苏北,这几年一直在苏州打工。2007年,在一次在和工友一起搬运一批机械配件时,因为工友操作叉车时,叉车发生故障,沉重的货物掉落压伤到了小崔的脚趾,造成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认定为工伤。小崔就医的费用全部由单位承担,卧病修养期间单位也给了一定的补贴,为了不引起老板反感,害怕丢工作,小崔当时并没有提出工伤赔偿。伤好后,小崔依旧在厂里工作。去年,小崔打算离职回老家,于是便提出了要厂里支付当年工伤的赔偿金,但没能如愿,小崔便将单位告上了法院。
“虽然厂里付了医药费营养费,工资也照发了。但我毕竟是在厂里出的事,又不是我的错,也认定了工伤,厂里怎么能不给钱呢?”小崔觉得自己要求赔偿有理有据,当初没有提出来,是因为怕丢工作,现在提出来了,厂里就应该给。
然而,被告却提出,此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求。最终经过调解,公司愿意支付五千元。
法官说法:
人身伤害类索赔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工伤赔偿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及时主张。超过时效就意味着怠于维权,放弃了胜诉的权利,公司有理由据此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调解也仅仅只是有限的挽救措施,比起劳动者的损失还是微不足道的。
案情回放:借钱超过两年,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宋某与马先生是朋友,平常偶尔也有金钱往来。2010年国庆期间,宋某向马先生借了2万元钱,写了收条但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第二年7月,马先生因资金短缺,便想起让宋某还钱,但宋某同样以手头没钱推脱。马先生便和宋某约定一个月后还钱,但宋某依旧一直拖着不还。无奈之下马先生于今年年初起诉至法院。庭审时,宋某认为借款日期为2010年10月,到2013年3月已经超过了2年的一般民事诉讼时效,自己不应当再还钱。然而法院认定本案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旧判决宋某还钱。
法官说法:
借贷案件的诉讼,2年时效是从约定的还款日开始计算的,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当从债权人追要借款的时间算起,并不是如宋某以为的那样从借款之日算起的。马先生和宋某曾于2011年7月约定一个月内还款,那么诉讼时效就应从8月开始起算,本案并未超过2年的时效,宋某仍旧需要履行债务。
案情回放:自己不提,就算过了时效依旧要还钱
胡某和梁某是表兄弟,7年前胡某向哥哥梁某借了35000元装修房子,约定2年后还钱。但7年来,胡某一直没有主动还款,梁某碍于亲戚的情面,也没有急于追要,后来渐渐淡忘了。去年梁某自己翻修房子时,整理东西发现了当年的借条,便要求胡某还钱,并将其告上了法庭。同样碍于面子,胡某没有出庭应诉,法院依法判决胡某归还欠款。收到判决通知书后,胡某找到承办法官,认为这笔债务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判他还钱。法官则向他进行了法律释明,并作了大量工作,说服胡某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确实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并不主动审查,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必须由当事人自己提出,被告自己不提,法院就不能以此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因此,在被告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依法判决其还钱是合理合法的。
民法规定诉讼时效,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主张自身权利,同时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义务人,减低司法成本。一般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二年,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就意味着权利人放弃胜诉的权利,法院将不再支持。但并不意味权利消失,例如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依然享有债权,只是法院将不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