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付清了房款却拿不到房,一般说来,道理肯定站在购房者这边。但近日,吴中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购房者不仅得不到房产,还要自负部分经济损失。这都是因为他买的是农村宅基房。

 

老李与老王是同村人,各自安居于自家的农村宅基房中。2011年,老李借给老王19万元,可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就过去了,还迟迟不见老王来还。催促之下,老王只好称自己在宅基地上建的三层小楼能卖150万,一卖掉,立刻连本带利还钱。一周后,百般降价也找不到买主的老王找到老李,希望他能买下来,用之前的借款冲抵部分房款。想到这房子地段不错,用于出租还能赚不少租金,老李决定买下其中一层。

 

2011816日,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老王将他的农村住宅底楼一层和前院以42万元出售给老李,并约定合同签订当天即付清房款、交付房屋。之后,老李付清了房款,但老王却放了老李的“鸽子”,拒绝交付房屋。老李气不打一处来,将老王告至吴中法院,要求他交付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

 

但法官却告诉老李,他不但不能拿到房子,还得自己承担一部分损失。

 

原来,《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二人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老王已收的转让款42万元应予退还。二人明知这处房产是农村宅基地房屋,仍约定买卖,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吴中法院酌定被告承担原告50%的利息损失,即老王应以42万元为本金偿付老李自交付房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计算的利息损失。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房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多重条件,包括: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因此有意出卖农村宅基房的村民及欲购买农村宅基房的购房者,一定要慎重考量自身条件,切勿违反法律规定自行买卖宅基地房,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