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不当受重伤 申报工伤获支持
作者:陈慧 发布时间:2013-08-09 浏览次数:196
近日,邗江法院审结一起职工在工作时操作不当受伤,而认定为工伤的行政案件。
李某某是江苏某钢管有限公司的夹头工。2012年1月7日,李某某在轧头机进行钢管夹头操作中,另一同岗操作人员上厕所时,李某某擅自一人操作,导致其右上肢夹入轧头机左齿轮,造成创伤性失血休克;右上肢离断毁损伤。李某于2012年6月4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认为,李某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于2012年7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江苏某钢管有限公司认为,李某某的受伤是由于其本人违规操作造成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操作机器发生事故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对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江苏某钢管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上述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即使李某某是操作违规,情况属实,也不对认定工伤构成影响,故判决维持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