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头逃避执行义务被司法拘留
作者:金永南 杨通 发布时间:2013-08-09 浏览次数:192
承揽工程发生雇员死亡事故,工头竟在事发十日后与妻子火速协议离婚,将两套住房及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全部分割给妻子。而妻子在被法院判定应当对事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后,抗拒法院执行。
8月6日,通州法院凌晨出击,将被执行人拘传至法院,宣布对其司法拘留14天。被执行人终因抗拒执行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小工程发生命案
小华系农村承揽建筑工程的包工头。2010年12月初,蒋某欲为家中厨房加层,建筑面积约20几个平方米,蒋某找到小华,小华察看现场后,双方谈定以包工包料的形式,由小华负责承建,承包价格为5000元。由于双方都熟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
此后,小华找到小林,将工程交由小林负责。小华从蒋某处预付了1000元,扣除买砖的钱外给付小林320元。小林直接召集了瓦工1人和小工2人作为施工人员,并承诺每天支付瓦工工资100元、小工工资60元,而小林亦参与工程施工。同月17日,瓦工王某站在离地面约4.8米的脚手架上砌二楼南墙时,不慎从跳板上跌落受伤,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王某亲属诉至通州法院,要求小华、小林及蒋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小华赔偿16万元。
火速离婚工头净身出户
判决生效后,很快进入了执行程序。法院向小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小华自觉履行赔偿义务,但小华并未自觉履行。法院通过执行查控措施,查找不到小华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找到小华的妻子小平,希望她能协助法院执行。让执行法官没想到的事,小平拿出了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和一份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为2010年12月27日,为瓦工王某发生死亡事故后的第十天。协议上约定,小华与小平共有的两套住房及其他财产,均归小平所有。小华净身出户,已经无力承担赔偿义务。
法院判决离婚不离债
执行一下陷入僵局。案件要寻求突破口,唯有将小平追加为被执行人。但由于小华与小平已办理了离婚手续,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无法直接追加。经过执行法官的释明,王某亲属决定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小平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小平辩解称,其与丈夫小华离婚与王某之死无关,其与小华早就分居。2010年4月30日,双方还签订了分居协议,离婚并非故意逃避债务。根据小平提供的证据显示,小华在2007年6月4日、2009年8月、2010年4月三次出具过保证书。小平认为,由于小华有严重过错,故离婚时小华少分了财产。同时,王某之死系小华个人债务,与小平无涉。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亲属因王某死亡与小华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该债务发生在小平与小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小平与小华夫妻共同债务。伤亡事故发生后,小平作为妻子本应积极协助丈夫处理善后,却选择在王某死亡后十天办理离婚手续,将财产全部协议归其所有,其行为与情与理不符。法院遂判决小平对小华因王某之死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抗拒执行被司法拘留
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小平列为被执行人,再次启动执行程序,但小平却对法院的传票视而不见,拒不配合法院执行,亦不到庭说明情况。而执行法官在被执行人住处张贴的查封公告及封条,亦被人为损毁。通州法院执行局将该案列为重点案件,决定依法对小平实施拘传。8月6日凌晨,执行法官了解到小平在家,立即组织干警前往小平居住的小区,实施突出执行。当天不到5点半,执行干警悄悄地进入小区,果断敲门,将小平逮了个正着。小平被带到法院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执行法官果断采取拘留措施,宣布对其司法拘留14天。
法官说法:
夫妻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这是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的用途如何,也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则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为一方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但如双方达成合意,共同投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应推定夫妻共享了生产或经营活动带来的利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则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夫妻一方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