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夫妻共同债务追加执行的必要性
作者:李浩 发布时间:2013-08-12 浏览次数:900
目前,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加执行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夫妻双方已经离婚,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也已达成清偿协议或取得债务分担判决,债权人要求夫妻另一方继续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二是夫妻关系继续存在,但因执行依据只列其中夫或妻一方为被告,在债权得不到清偿后,权利人申请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的。三是夫妻双方离婚时并未就该债务的清偿进行协议或判决分担,申请执行人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是否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以前理论界和执行实务中一直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现在基本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只是对何种债务可以追加还存在不同的声音。
夫妻共同债务追加执行理由非常充分:
(一)追加执行具有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这既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体现,同时,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无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夫妻离婚后,这一原则也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执行。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夫妻债务清偿达成的协议或取得的法院判决,只能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债权人作为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一般都不能就债务的分担作出意思表示,债权人与离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能受有关债权法的调整。《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债权人自然可以不接受离婚当事人对债务分担的决定,也即不受债务分担决定的约束。在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过程中,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正是将已经变更的债务主体恢复到债务分担前的状态,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当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承担了在离婚时不属于自己清偿的债务后,则可以依据债务分担的决定,向原被执行人追偿。通过追加执行,使婚姻立法与债权立法原有的冲突得到了化解。
(二)追加执行为现实执行中所必须。不仅是在已经离婚债务人的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被执行人,就是在执行夫妻关系尚在存续的债务案件时,也需要追加执行。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以夫妻其中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现行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当需要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涉及一般动产的执行比较简单,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可。但在执行不动产及有产权证照的动产、公民个人储蓄、股票交易帐户时,就出现了必须追加被执行主体的问题。在执行查封、冻结、扣划上述财产,以及此后的变价、产权过户时,协助执行单位一般都要求执行依据上的被执行人与被执行财产的所有权人保持一致。当产权登记人或储蓄记名人不是执行依据中的被执行人时,就必须通过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以排除执行阻碍。同时,追加执行也有利于对夫妻债务性质的确定。夫妻债务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分,在执行追加前,许多债务的性质是模糊不清的,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就可能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这就需要有一个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辩、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程序。通过追加程序,正可以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这一方面的立法缺失。
(三)防止假离婚逃避债务,堵塞婚姻立法上的漏洞。市场经济造就了一大批商海搏击中的胜利者,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债累累的债务人。一些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又不想连累家人,就常常会以"假离婚"的手段来达到这一目的。当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时,取得财产的一方则以债务由另方承担为由提出抗辩,以期逃避债务,对抗执行。由于目前对借婚姻逃避债务的假离婚现象尚没有行之有效的杜绝方法,如果对生效的离婚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不仅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威信,无端地浪费审判人员的宝贵时间和精力,而且也会大大地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只有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共同债务人的追加执行,使债务人难以逃脱债权人的追偿要求,难以逃避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从而堵塞了婚姻立法上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上的漏洞。
(四)各级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加执行已进行探索实践。2005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充分调研,并听取了相关审判业务庭的意见,制定了《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答第2条第3项规定:"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执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2011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当前执行工作实践中亟需统一的法律适用突出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在涉及夫妻一方欠债,债权人要求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除非债务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夫妻共同财产。被追加的配偶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之诉解决债务性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