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买了一辆起亚轿车,在交付定金和车款后,一直都没提到车,也没要回买车款,于是陈某带人将公司的两辆汽车开走抵押,今年8月,泗阳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昨日,双方已经履行判决。

 

去年12月,陈某到某汽车销售公司买车,看中一款黑色起亚赛拉图,价款为73800元,经过销售人员的热情推荐,陈某当时就交了1000元定金。

 

今年1月,陈某又支付了购车款72800元,回家等着提车,谁知等了一个多月也没等到。陈某到汽车销售公司询问,销售人员告知该款车缺货,但又不将购车款还给陈某,陈某多次讨要失败,于今年3月诉至泗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返还购车款72800元。汽车销售公司对于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定金1000元以及被告收到购车款72800元都承认,后法院判决解除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定金2000元及购车款72800元。 

 

谁知判决后不久,汽车公司又于6月将陈某诉至法院。原来陈某由于没拿到钱,又带人到汽车销售公司门前理论,并将公司的两辆长安牌轿车开走抵押,经派出所处理后,陈某一直没将车辆送回。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赔偿两辆长安牌轿车损失139800元及车辆损失,并提供汽车价值证据。

 

陈某辩称:自己要求提车,该汽车销售公司却一直推诿、搪塞,拒绝给车,后来公司法人代表曾某派人来协调处理此事,决定让自己开走两辆长安系列轿车作为抵押,上次法院的判决已过三个月,汽车销售公司并没有给钱,现在汽车公司要钱不要车,是不想出钱并让陈某多花钱。再说自己开走车子不是目的,只是敦促对方能尽快返还购车款,是自力救济行为,且用来抵押的车子没有开上路,毫发无损,不存在车辆损失。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侵占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的两辆长安轿车现在被告陈某处,双方对此一致认可,被告应当将车辆返还给原告。对于原告要求给付139800元车款问题,因两辆长安轿车未挂牌行驶,可以返还,因此原告要求给付车款1398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实际损失的金额和相关依据,但考虑到被告侵占原告两辆轿车,实际上也影响了原告销售,本院酌定原告损失为以139800元为本金的利息,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向原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两辆长安轿车;赔偿原告以139800元为本金的利息,利息自2013111日起至两辆车辆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目前,陈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经过协商,已经将两辆汽车还给汽车销售公司,公司同时在扣除139800元为本金的利息后也将欠陈某的车款及定金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