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错付理赔款 不当得利户主需返款
作者:王璐 发布时间:2013-08-13 浏览次数:299
一个村子的两个人名字仅一字之差,因保险公司操作失误,误将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寄错,并错付理赔款。近日,江都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2010年2月12日小张与原告江都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了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相关内容。当时由于小张签名比较潦草,导致登记错误,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没有仔细核对的情况下,将错误的名字录入系统。
2012年保险公司将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邮寄到小张所在的村组,邮递员又根据错误的名字将通知书投递到仅几家之隔的大张家中。而大张已于2011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大张家人带着通知书前来办理理赔手续。办理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身份便将理赔款根据已故大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四被告作为受益人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支付了保险金及红利。
2013年,小张因为要买房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借款,经查询才发现合同已经终止了,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才发现钱赔错了。在与大张家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四位受益人也就是四被告诉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保险金及保险红利共计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本案中,四被告领取的保险合同的保险金以及红利无法律以及合同依据,属不当得利,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分别返还原告保险公司不当得利款共计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