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指标无法确认 车间开庭解决难题
作者:刘玉凤 发布时间:2013-08-13 浏览次数:241
2013年3月28日,原告蒋某与被告管某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改造将一台旧机床进行数控改造,改造总价款为35000元, 20天完工,并且要求改造后机床精度为±0.02。 2013年5月6日被告将改造后的机床送至原告处,原告支付被告30000元。在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未将机床导轨磨平,致使精度达不到要求,车床无法正常使用。原告遂于2013年5月22日向被告发函,称因机床未调试好,存在质量问题,因机床不能正常使用,导致业务受损达13000元,要求被告限期3天予以解决,并赔偿相关损失13000元。因被告未予及时修复机床,原告于2013年5月3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维修好机床,若再次维修不好或无法维修,则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回加工款,赔偿损失;另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此期间的损失17200元及诉讼费用。
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承办法官仔细审阅了卷宗材料,意识到本案虽是一件标的不大的定作合同纠纷,但涉案标的是当事人用于生产的机器设备,处理是否及时得当,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于是法官在第一时间就与原告取得联系,一方面了解涉案机床的具体情况,另一方面也了解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得知原告之所以起诉,就是希望通过法院给被告相应压力,能够及时将机床维修好,法官很快确定了本案的审理思路。
2013年6月8日,法官即传唤原、被告到法庭先行调解。首先,要求双方就机床存在的具体问题逐一对质确认。其次,对于确认的问题,双方协商明确相应的维修方案及维修期限。对于车床导轨,被告同意返厂重新磨削,时间会比较长,尚不能确定具体的时间。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表示不能等待太长时间,要求被告限期15天维修完毕,如果不能则请他人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法庭最后决定,给予被告25天维修期限,定于2013年7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如被告在此期间未能修复机床,则原告得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双方均表示同意法官的处理意见。
开庭前,法官多次与原、被告联系,询问机床维修进展。在法官的督促下,双方于庭前进行了一次调试。尽管如此,开庭当天,原告仍陈述机床精度不达标,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则认为,检验机床精度,必须在生产工件的过程中加以确认,由于原告未向被告提供相关工件,无法调试,责任不在自己。双方在机床精度问题上争持不下。考虑到机床精度问题审理本案的关键,而在此问题上,原、被告双方均未能提供有力证据,本案又不适宜以鉴定检测等方式确认机床精度范围,最终法官决定到机床所在工厂开庭,现场调试,现场确认机床精度是否达标。
2013年7月15日下午,法官与书记员炎炎夏日下顶着酷暑,来到被告的厂房。经过两个多小时,前后三次调试,终于确认机床精度为±0.2范围内。法官当即向原告释明,因被告已完成车床改造工作,精度符合合同要求,不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非以赔偿为前提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主张因被告迟延履行而要求减少报酬。原告遂要求被告减少8000元报酬,被告不予认可,认为自己也有很大损失,现已按合同约定将机床改造好,不同意减少报酬。法官现场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是终被告表示愿意减少报酬5000元,同时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原告认同了被告的调解意见,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心声:对法官而言,案件无大小。尽可能使每一个案件都实现公平公正并兼顾效率,是法官的职业追求和职业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