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送肉返程盗窃 “电机贼”半年作案11起
作者:秦晓林 常志飞 发布时间:2013-08-13 浏览次数:215
近日,泰兴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黄某在半年时间内连续作案11起,窃得电机20余台,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被告人王某个子不高,一脸憨厚的表情,周围邻居都觉得王某是个不错的小伙子。每天凌晨他开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走街串巷,负责帮屠宰场送肉。殊不知,在这副老实的面孔下隐藏着一颗妄想“不劳而获”的心。王某在每天送肉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厂区、建筑工地的施工机器都是露天放置,而且疏于管理,基本处于不设防的状态。一次偶然的机会,他得知机器上的电动机可以卖钱,于是,他萌生了偷电动机的念头。一天凌晨,王某送完肉后,来到该市黄桥镇某水泥预制厂,见天还没亮又四下无人,就拿着螺丝刀、老虎钳等作案工具撬开了一台搅拌机的螺丝,偷走了一台电动机,随后卖给了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50元。看到来钱这么容易,王某再也无法遏制自己的盗窃的念头,半年时间偷窃11起,其中仅3月份就盗窃5起。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一天凌晨2时许,王某来到某木行再次行窃,他先卸下了3台电机搬到三轮车上,又看到木行内还有两个大铁块,就想一起偷走,结果在搬运的途中发出声响,被闻讯赶来的木行老板当场抓获,扭送派出所。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处追回电动机2台,并已发还原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官提醒:要靠自己辛勤的劳动来创造财富,摒弃不劳而获的思想。只要你用自己的双手劳动,生活将充满无限的可能性。但在不劳而获思想的驱动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将会彻底改变自己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