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互相容留吸毒 被抓获二人均被判刑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08-13 浏览次数:221
近日,泰兴法院以被告人陆贵发、王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冰壶1只,予以没收。
被告人陆贵发于2013年3月3日下午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容留被告人王锦和房某、成某、吴某等人在其居住的泰兴市姚王镇某村4组5号2楼东侧房间内吸食冰毒。被告人王锦亦于当日晚,容留被告人陆贵发和房某、吴某等人在其租住的泰兴市济川街道朱庄西路某房屋内,采用冰壶烤吸的方式吸食由吴某出资购买的冰毒。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4月15日在王锦租住的泰兴市济川街道朱庄西路某房屋内扣押了陆贵发吸食冰毒的工具冰壶1只。
归案后,被告人陆贵发、王锦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陆贵发揭发他人涉嫌犯聚众斗殴罪,经查证属实。
审理中,被告人陆贵发、王锦的近亲属主动代其分别向法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4000元、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贵发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毒品,被告人王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陆贵发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贵发、王锦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贵发具有诈骗前科、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陆贵发、王锦均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