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日下午,南京首起污染环境罪案在六合法院环保合议庭公开宣判。

 

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系六合区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该企业总经理助理娄某收受被告人徐某、潘某、杨某贿赂后向总经理林某提议将公司生产产生的化工精馏或蒸馏残液交由上述三被告人处理。经林某同意后,20105月至20125月期间,该公司共将化工精馏或蒸馏残液1000余吨,以人民币500/吨的价格(明显低于处理该类化工精馏或蒸馏残液的市场价格)交由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的被告人徐某、潘某、杨某处理。被告人徐某、潘某、杨某借帮其他单位运送污水至污水处理单位之机,通过夹带、做假水样的手段,将部分精馏或蒸馏残液送至不具备处理该污染物能力的企业处理,造成了二次排污的后果。此外被告人徐某、潘某、杨某将其中约200余吨的化工精馏或蒸馏残液拖至六合区长芦街道等地,在提取污液沉淀析出的污油后,将该化工精馏或蒸馏残液直接排至六合区撇洪河等水体之中,造成撇洪河等水体污染,仅撇洪河水体的治污费用就达人民币373705余元,撇洪河水体挥发的有毒物质致使河流沿岸企事业单位13名员工身体不适而入院治疗。

 

六合法院环保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因非法排放有毒危险废物获利额约464万元,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他三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此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南京审理的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

 

为扩大此次宣判的效果,六合法院邀请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到庭旁听。宣判前环保合议庭向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详细介绍了案情、相关法律规定及合议庭成立一年多来受理的各类环保民事、刑事、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情况,代表们对六合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服务美丽六合建设所做的努力给予肯定,对环保部门加强监管、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提出了殷切希望。此案还引起了中央、省、市、区四级媒体的关注,他们对宣判过程进行了全程报道。公开宣判后,代表们和在场媒体都表示此次宣判活动给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起到了良好的威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