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孙某因报复他人致人轻伤,依法被提起公诉期间,孙某收到南京某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究竟会被如何判刑,引起孙某及关注孙某的群众高度重视。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就孙某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开庭审理,依法以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4月份,孙某与几名同学在街上遇到王某,因之前与王某有矛盾,并且与王某的摩擦过程中吃过亏,遂对身旁的几名同学称要教训一下。其他几名同学听孙某说完后,与孙某一起上前殴打王某并致其轻伤。案发后,孙某与王某二家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孙某的行为亦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在7月份,孙某收到了南京某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在案件审理中,灌南法院根据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得知孙某的社会及家庭帮教条件较好,可以适用非监禁刑。

 

灌南法院认为,孙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孙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其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孙某系在校学生,此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同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为使孙某完成学业,采纳灌南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孙中锐犯寻衅滋事罪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灌南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