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作者:王坤 发布时间:2013-08-13 浏览次数:2128
摘 要:通过深入了解民法本身的内涵与本质以及个人本位的内涵,确定民法的指导思想就是个人本位。而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意思自治,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符合民法的个人本位及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相对于民法其他各项基本原则占据优势,且民法体系本身的建立就是以意思自治为中心,因而确定意思自治在民法中是处于核心地位。
关键词:本质;个人本位;意思自治;核心地位
一、民法的内涵与本质
理论上讲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是前苏联的说法,中国对其效仿至今。民法概念的内涵与本质是由内容所决定的。从民法与生产生活的关系来讲,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对经济基础存在反作用,而被称为民法的这类法律制度,区分与其他法律部类的依据也就在于这类法律在对经济基础反作用时所表现出来的固有属性,或者说功能,即那种固有的、不变的激励和鼓励民事主体以社会资源的最大利用,积极从事物质生产劳动和科学实验活动,以推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它与其他的部类法律共同构成一国的法律体系,完成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法律对其经济基础的多方面的反作用。
通过以上的分析,以民法命名的这类法律其本质特征是统治阶级将那些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从事物质劳动和科学实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方法和措施制定成法律,使其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规则,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发展。只有民法具有这样的本质,才能说民法是关系到个人的吃穿住行,关系到社会的发展,才能说民法是私法,民事活动在不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自主决定。
二、个人本位是民法的指导思想
个人本位往往与个人主义相混淆。 个人本位其实强调的是,强调人的自由、尊重个体的意志、重视个人活动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它与个人主义是完全不同的概念。[1]个人本位的本身也包含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以人为本的思想包含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世界是客观的,但非神秘不可知,人类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相对宗教社会,世俗社会才是更重要的,人类可以通过劳动创造财富,追求幸福生活。而以人为本是个人本位与个人主义之间最大的区别。
民法本位问题决定着民法的价值取向,因此,民法最根本的本位思想到底是什么是研究民法的学者不可回避的问题。民法本位指的是民法存在于发展的根基与根本。民法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民法以激发、调动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为己任,前期为个人,后期为个人与法人。因此可以总结出个人本位是民法的指导思想,即民法以调动、激发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为本位,真真切切的做的以人为本。
三、意思自治的内涵
民法体系无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也无论民法分为总论编、人身权编、物权编、债权编、知识产权编、继承权编。意思自治都是担负着领导民法众多概念的统帅作用。
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特定的行为模式,谋求一定的效果,并不受外界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民事主体仅依自己的意志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
民法中许多原则与理念制度都可以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意思自治也不例外,罗马法是其渊源。但这一渊源是间接而非直接的。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这一明确的概念,也未明确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意思自治的直接本源来自十六世纪的法国,当时的法国仍处于封建割据状态,但另一方面其资本主义工商业也有了相当的发展。法国的社会环境为意思自治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到了十九世纪,在声势浩大的成文法运动中,意思自治原则不断发展,在当时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历史使命,这在《法国民法典》编撰时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反映,成为了法国民法中重要的原则之一。[2]并于个人本位。权力至上等思想共同成为私法的理论支柱与基石。现代的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同。
四、意思自治在民法中处于核心地位
(一) 民法其他各项基本原则不具有中心地位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而民法中的平等原则指的是法律地位的平等,强调参与活动的资格平等,而并非泛指平均获取、平均分配,所以,她仅仅涉及民事活动的起点,参与民事活动还不够深入,与民事活动本身没有关系。平等并非民法的宗旨和目的,只是实现自由的手段,因此,平等不具有中心地位。
诚实守信也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涉及到做人的品行和社会的秩序。然而,诚实信用在生产领域是无须强调的问题,自然的力量自然培育着人们良好的诚实守信的品行。这种良好的品行在交换领域中,人们的这种良好品行在利益面前受到挑战。在现货交易中,诚实与欺诈;在期货交易中,依约履行与拒绝履行、不适当履行。由此,人们更加期待诚信在民事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由此也可以得出推论,就是诚实守信是民法体系中的局部性问题,并非是全局性的,因而,诚实守信在民法中不能处于核心地位。
公平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含义,道德上的公平,比如维持现状就是公平;数学上的公平,比如等式两边相同;社会学上的公平,自我满足就是公平。民法中的公平的价值仅仅表现在交换领域,并不涵盖民法体系中的生产领域,比如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即使在交换领域,公平也并非是千篇一律的,而是表现为当事人自己决定,只有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法律才推定使用国家定价或市场定价。所以,公平也并非在民法中处于中心地位。
通过几个基本原则之间的比较得出,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在民法体系中只是体现了民法局部性的问题,并非涵盖了民法整个体系,没有体现其贯彻在整个民事活动中。对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并非处于中心地位的证明,也间接的为意思自治这一基本原则处于民法体系的中心地位这一论断提供帮助。
(二)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意思自治为中心
基于意思自治跨越着生产和交换两个领域,意思自治比上述其他民法基本原则都更加渗透到民法体系的各部分,因此,意思自治具有担当民法体系中心的地位的可能性。
前面我们已经比较分析得出民法本质特征是统治阶级将那些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从事物质劳动和科学实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方法和措施制定成法律,使其成为社会全体成员的行为规则,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发展。民法具有这样的本质,使主体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进行自主决定。意思自治的含义也是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其它涉及的民事活动。意思自治是民法本质的要求,民法本质也是意思自治的体现。
民法的指导思想,即民法以调动、激发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为本位,真真切切的做的以人为本。意思自治正好做到以人为本,个人本位的精神。[3]意思自治是主体按照自身的意志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方式,决定是否退出民事活动。当事人的一切意志与活动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个人本位这一思想也得以充分发挥。意思自治符合以人为本,符合个人本位,符合民法的指导思想。种种因素也都指向意思自治在民法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
民法总论中设计了行为能力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意思自治实施的前提,意思自治通过意思能力来表达,没有意思能力,意思自治就无从谈起。民法总论中还有涉及法律事实的制度,法律事实是将某一事实与法律后果相联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源头。法律事实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法律行为,凡法律将人的行为与某一法律后果相联系,该行为即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核心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决定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基本就是决定了法律事实,也就是整个民法体系。可以得出的结论就是意思自治在民法体系中处于中心地位。
在单方法律行为中,意思自治表现在由当事人一方决定为或不为某行为,他人无权干涉,如免除、追认、解除。在双方法律行为中,意思自治表现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约定,不受第三方的干涉。共同决定为或不为某行为,是否参与民事活动,,应当如何参与民事活动。不仅主体生前处理事务贯彻意思自治,而且,民法在主体处理死后事务上也坚持意思自治,如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立遗嘱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遗产的继承人,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与干预。民法不仅这样以直接的方法实现意思自治,还采用间接的方法实现意思自治,如采用推定当事人意思的做法,就是实现意思自治,如法定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推定当事人的意志,确定遗产继承人。
民法内部构造上以意思自治为中心,一条主线串联了民法的各个部分,缺少了意思自治,民法这一部门法也将不复存在,其特殊地位也不复存在,所以,意思自治具有担当民法体系中心的地位。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刘凯湘、张云平.意思自治原则的变迁及其经济分析[J].中外法学,1997,(4).
[3]尹田.论意思自治原则[J].政治与法律,19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