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弟弟办理房屋拆迁安置事宜,最后私自把弟弟的房屋卖给了他人。812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出卖人马某返还陈某购房款15.08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及装修损失28.5万元。

 

2003719日,陈某与马某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约定马某将其位于张家港市金港镇的一套拆迁安置房及车库转让给陈某,房屋面积122平方米,车库面积15平方米,转让价为150800元。由于当时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双方约定由马某负责将房产权户名更改为陈某,并在该批拆迁安置房统一办理房产证时,由马某协助办理。合同签订当日,陈某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马某也依约将房屋交给陈某。此后,陈某对房屋装修后即搬入居住。

 

20128月,陈某接到拆迁安置部门办理房产证的通知时,竟然发现上述房屋系安置给马某弟弟马某某。陈某遂找到马某,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马某某提出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

 

201212月,因无法取得产权证,陈某便将马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马某返还购房款150800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和装修损失40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经过调查,由于马某某长期在苏州工作生活,将老家的房屋拆迁安置事宜全部交由哥哥马某办理。2003年,马某在弟弟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形下,以自己的名义将安置给马某某的涉案房屋出售给了陈某,之后也未将卖房事宜告知马某某。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陈某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2012829日涉案房屋和装修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财产,且事后既未取得处分权,也未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其与陈某签订的《房产转让合同》无效,陈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和返还购房款1508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陈某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和装修损失40万元,法院认为,马某对合同无效负有明显过错。但是,陈某在与马某进行大额不动产交易时,理应具有谨慎注意和交易义务,虽然合同订立之时,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但涉案房屋系拆迁安置房,安置对象明确,陈某完全可以通过拆迁部门查询和掌握涉案房屋的权属情况,但陈某基于对马某的盲目信任而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且庭审中根据陈某陈述,陈某在购房后一年左右听说房屋产权存疑时,仍未到相关部门对涉案房屋产权归属进行核查,而是继续居住和使用,因此陈某对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大小、陈某实际使用房屋已达10年的客观事实等因素,判定由马某赔偿陈某房屋差价损失和装修损失285000元,陈某从涉案房屋和车库中搬出。

 

法官提醒:拆迁安置房陷阱多 买卖需谨慎

 

拆迁安置房由于存在产权证办理难、程序繁琐、法律关系复杂、交易周期长等问题,买卖过程中极易产生纠纷。购房人在买卖拆迁安置房过程中尤其应当谨慎,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拆迁安置部门、周围居民了解房屋安置过程和产权人情况,确保卖房人拥有房屋产权、购买房屋不存在抵押、抵债等情形,降低交易风险。本案中,购房人陈某才居住长达10年才发生所购房屋并非卖房人所有,虽然最终法院判决卖房人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因此给陈某带来的搬迁等麻烦却无法完全得以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