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特点

 

当前,百姓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医疗纠纷案件逐年呈上升趋势,具体来说有以下两大特点。

 

1、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在当前各地区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占很大比重。从20022010年通过扬州市医学会鉴定的489起,这还不包括医院通过内部协商自行解决的纠纷数量,最终构成医疗事故的有94起。从04年开始,有组织、大范围的医闹从南方城市开始往内地衍生,扬州的医疗纠纷数量也逐年递增,赔偿数额也是水涨船高,据扬州市医学会的数据反映,去年赔偿金额最高的为某医院一起误用庆大霉素致人耳聋的医疗事故,赔偿八十多万,医院自行协商赔偿的甚至有突破百万的,依照损害程度不同给予相应赔偿。这表明医患关系紧张已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更值得医务人员深思。医疗纠纷给医务人员的心理和执业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患者通过诉讼途径起诉医院的现象已十分普遍,案件审理难度大,医疗纠纷鉴定内容也愈加复杂。医疗纠纷已经成为我国司法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二)双方当事人矛盾突出,化解矛盾难度较大

 

医疗纠纷往往会发生各种情况甚至死亡。由于医患之间的天然不平等和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造成患者话语权的缺失,同时也对通过正常途径解决失去了信心,致使矛盾激化,纠纷升级,因此难免会引发围攻医院、伤害医生的恶性事件,尤其是由医患纠纷引发的大规模冲突事件已经出现频发迹象,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医疗秩序。另一方面,医疗纠纷案件在起诉到法院之前,通常由医患双方进行了协商或由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过调解,系协商或调解不成才诉至法院。因此,当事人之间情绪对立,诉讼心态失衡。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维护稳定的工作难度要大于其他民事案件。

 

二、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

 

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复杂,往往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辨证地讲,引发纠纷的矛盾双方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就医疗纠纷的原因对全国326所医院进行的多项选择式问卷调查显示:选择"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快,自我维权保护意识普遍上升"的占63.5%,选择"由于新闻媒体炒作,制造轰动效应,误导病人和家属"的占88.6%,选择"由于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引发纠纷"的占49.5%,选择"因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存在问题引发纠纷"的占29.6%,选择"医院管理不足引发纠纷"的占31.1%,选择"由于病人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引发纠纷"的占93.8%,选择"因希望少交医疗费而引发纠纷"的占51.5%,选择"因对治疗不满意而引发纠纷"的占37.6%,选择"因患者或家属无理取闹而引发纠纷"的占49.5%。从上述统计的结果来看,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通常可分为医源性原因和非医源性原因。

 

(一)医源性原因

 

医源性原因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着某种令患者及其家属不满意的服务行为或服务方式,从而引发医疗纠纷。通俗地讲,就是由于医方的原因而发生的纠纷。医源性原因又可分为因医疗质量存在问题产生的医疗纠纷和因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方法不当产生的医疗纠纷两类。

 

1、因医疗质量存在问题产生的医疗纠纷

 

就是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出现差错或事故而引发的医疗纠纷。这种类型常见,给医患双方造成的痛苦最大、损失最大、危害最大、影响最大,是医疗纠纷中预防和处理的重点。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构成医疗事故赔偿;另一种是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诊疗缺陷的;事故型和缺陷型的区别在用其过错程度不同。

 

2、因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方法不当产生的医疗纠纷

 

就是医方在医疗过程中由于服务态度、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后勤服务等存在缺陷而引发患方不满意造成的医疗纠纷。如护士在为患者备皮时不小心刮破皮肤,说"皮肤有皱折";医生在为患者腰穿刺时未一次穿刺成功,说:"脊椎畸形"等之类强调客观原因的话,患者听了自然会产生不愉快的情绪易引发家属激动情绪,从而对医护人员不满,使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和谐的气氛变得紧张。

 

(二)非医源性原因。非医源性原因是指由于患者及其家属自身因素或受社会不良现象或错误舆论导向的影响等因素而发生的医疗纠纷。这种纠纷往往与医疗机构没有一点责任,是因患方不懂基本的医学知识或为达到某种无理要求而产生的故意行为。这种医疗纠纷仅对医疗机构产生损失、危害和影响,也是预防和处理的重点和难点。非医源性原因也可分为两型,即"自主"型和"医闹"型,有时两者兼而有之。

 

1"自主"型就是患方本身不懂基本的医学知识和医疗特点,往往受社会不良风气或不良的错误舆论导向的影响,可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与医方发生的纠纷。这种类型的患方没有任何正确的理论根据,一味地胡搅蛮缠,给医疗机构带来很坏的影响。需要强调是因为当前医疗科研未发现疾病的治疗方法,医院的诊疗水平与病人疾病的诊治难度不对称问题,病人及家属对医疗服务的要求过高以及对医疗程序的不了解、还有对其自身所患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也是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而且常常是纠纷事态升级或扩大化的主要原因。

 

2"医闹"型就是患方在职业"医闹"的唆使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规模、有行动的冲击医院的一种纠纷现象。专门从事"医闹"的职业人群,他们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专门找一些发生医疗纠纷和可能发生医疗事故的人,然后有目的、有组织到医院闹事,索取高额的赔偿,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种类型的医疗纠纷不但给医疗机构造成很大的危害和很坏的影响,也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和极坏的影响,是预防的和打击的重点。

 

三、医疗纠纷的预防

 

(一)医务人员能够在工作之余对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个初步的了解。

 

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一些初步的了解,不断增强侵权损害赔偿及自我保护意识,从而不断提高预防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警觉性和责任感。做好事前防范工作,特别是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肢残病人需要截肢、无家属陪护的重危病人、无名病人等,除做好详尽的病历记载外,还应该拍照、摄像、留好同病室病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将来一旦纠纷发生便于院方举证。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种操作流程。

 

当前医院都制定完善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如三级医师查房制度、首诊负责制度、术前术后讨论制度、疑难危重和死亡患者讨论制度、病历书写制度、交接班制度、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处方管理制度、"三查七对"制度、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会诊制度、术前与患者或其家属谈话制度等。值得提醒的是,目前在许多医疗纠纷的处理中都反映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医院的管理制度是健全的,但具体执行起来,却成了空的或者存在很多漏洞。临床上大量优质服务的经验表明,当患者病情变化时,只要医护人员及时到位,竭尽全力救治,即使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人也不会有意见。相反,即使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关,患者或其家属也会不依不饶,引发纠纷。

 

(三)要重视病历的规范填写和妥善保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例如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等。医疗及护理记录缺陷往往是造成纠纷的隐患,在法庭上将给医院带来严重的后果。这种情形的发生可能与医生的医疗技术关系不大,但与医生的主观工作态度有关。很多医生常常抱着这种心理,就是认为,医生的责任就是把病人的病治好,这是最终的目的,只要这个目的达到了,对于病历书写等细节不必太认真,所以出现了医生在病历书写过程中随意涂改,字迹潦草难以辨认、粘贴(尤其是一些重要数据、医嘱时间、药物剂量等);医师之间互相模仿签字或代替签字以及代替患者或非患者委托代理人签字;还有个别医师不深入病房,凭经验、凭印象杜撰病历等现象,这些都造成了病历的失真。病历中的错字、别字、漏字也屡见不鲜,语言文字不严谨,前后描述不一致,逻辑性不强,经不起推敲,容易产生歧义。

 

(四)要认真履行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

 

患者作为医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知道医方将对自己采取何种措施的治疗、治疗的风险有多大、治疗的后果会如何、治疗的费用大致会是多少等等。只有医务人员向患者履行说明义务之后,患者才能基于医方对其病情和欲采取的治疗方案等情况的说明,来做出自己的判断、行使自己的自主权和决定权。医疗方和患者需要在尊重彼此的基础上立相互信赖。此时,医师说明义务则可被视为实现这种信赖的必要的交流的一部分。由于医疗行为是具有较强专业性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患者对医务人员的医疗措施及程序并不了解,因此需要医方进行阐释和说明。

 

四、医疗纠纷的应对

 

医疗纠纷发生时应该如何应对?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医疗纠纷的过错认定从过错推定原则变更为了过错原则,即医院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责任的。那么因医院的过错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发生应该如何来处理呢?首先由医患沟通中心来协调此事,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双方分歧过大无法协商解决的时候就开始考虑进入到诉讼程序中。在诉讼中双方的矛盾往往很尖锐,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的情形也经常会遇到。医疗纠纷案件有一个特点:患者胜诉率高,但获赔率低。患者或其近亲属起诉时期望值偏高,动辄要求赔偿十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特别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盲目扩大的倾向。而法院经过依法裁判,得出的赔偿数额常常与之相差甚远。从近期统计分析的情况看,获赔率仅为20.3%。这说明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对医疗赔偿的数额往往是期望值很高的,但实际上医院应当赔付的款项与患者的期望之间有很大的距离,这是导致双方无法自行协商一致的重要原因。在进入司法程序后,通过法院这个平台,大多数患者对法官的话还是能够接受的,因此,当医院的确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的时候还是要勇于承认错误,通过法院协商解决。实践中,当法院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后,加上医院的诚恳态度,完全可以调解,做到案结事了。一个医院的品牌是靠患者的口碑建立起来的,自己有错的时候承担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样也是医院品牌价值的一部分。

 

另一种是医院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医疗纠纷。这种医疗纠纷往往与医疗机构没有一点责任,是因患方不懂基本的医学知识或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故意行为。一种是偶然自发型的,就是患者或患者家属本身不懂基本的医学知识和医疗特点,往往受社会不良风气或不良的错误舆论导向的影响,可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与医方发生的纠纷。另一种是职业"医闹"型。这些人在某些时候也的确因为闹事尝到了甜头。在处理这些纠纷的时候,医院很头疼,因为当事人无休止的吵闹会影响到正常的医疗工作。一些医院为了息事宁人,对这些人作出了让步,更加助长了他们闹事的气焰。不可否认医闹成为被"私了"宠坏的孩子,面对暴力维权,政府一心维稳,对医闹的情绪宣泄"软执法",第一反应是尽快摆平,莫生枝节,但却难以服众,反而加深了医患之间的不信任。

 

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医院履行着救死扶伤的职责,受到"医闹"分子的干扰和破坏,不仅是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其他患者就医权利的侵犯。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秩序的通知》明确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种刑事、治安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对发生在医疗机构内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快侦、快办;构成犯罪的案件,在侦察终结后,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医院在应对医闹型的医疗纠纷时,首先应当在平时的工作中与公安等机关及时沟通,一旦出现医闹事件应第一时间报告情况,由有权机关介入处理,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在公安机关介入后,公安机关核实闹事者的身份情况,确定是否为本院的患者或患者的近亲属,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应当看闹事者是否得到了患者或患者近亲属的授权,一般来说,即使得到授权,也仅仅是授权处理医疗纠纷事宜,不可能将到医院闹事也进行授权,通过核实身份,确定侵权人。同时在公安机关对事件记录中,将人身及财产损失予以说明,以备日后主张权利。其次,医院应当对设置严密的监控系统,对医闹事件发生的过程进行记录,保留充分的证据,为日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保留证据。在闹事者继续无理取闹时,同时对医闹的侵权行为及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即起到警示和示范作用,也可以消除不明真相的其他患者的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