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大学汪劲教授通过媒体表示,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作出的‘异地补植’判决,不仅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创新性,也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大大的节约了社会资源,为类案审理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与借鉴。“异地补植”是滨湖法院环保审判的众多创新成果之一。

 

2008年无锡中院成立环保审判庭之后,滨湖法院成立环保合议庭,致力于将司法的职能融入到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的推动中。经过5年的努力,已然探索形成了环保禁止令、恢复性和异地补植等成功经验,打造了一张具有滨湖特色的环保“司法名片”。

 

环保禁止令

 

滨湖区依山傍水,很多村镇都有集体所有的山林。部分村民借着熟悉地形之便,大量上山砍伐成年树木,再圈地种植杨梅树等经济作物,以此来增加收入,当地生态环境因此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防止毁林现象进一步蔓延,滨湖法院于20126月向全体村民发出了环保“禁止令”。

 

在相关涉案区域张贴该禁止令后,当地百姓意识到擅自砍伐山林是违法违规行为,自觉停止,禁止令张贴6个月以来,根据当地政府反馈意见,未有新的违法行为被发现。

 

据了解,“禁止令”作为一种新的法院决定模式,在环保审判中,面对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或巨大损失的污染与破坏的情形下,具有很强的及时救济效果,先叫停再裁判,为环境保护赢得了时间,也可以看作是法院的强制执行力进入了“加速模式”。5年来滨湖法院共计向各类企业、饭店以及其他场所发放过50余份环保“禁止令”。

 

恢复性司法

 

20097月,刘某等四名在锡务工人员通过在无锡市蠡湖西侧附近水域放置丝网的方式进行非法捕鱼,共捕捞上鲢鱼计756斤,价值人民币5670元。刘某等人所捕捞的这一批鱼,是相关部门用以改善水环境而投放的。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以及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却不小。

 

滨湖法院经多方考虑后决定,尝试将“恢复性司法”拓展至公共利益领域。该案判决之后,四名被告人认购了价值8000元左右的鱼苗,在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下,将鱼苗投放至蠡湖内。

 

据记者了解,恢复性司法被称为“实现公正的一条捷径”,其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责任、恢复和回归,即在判令犯罪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同时,致力于通过让其履行能力范围内的补救措施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公益和秩序,并促进其悔悟改造,再度回归社会,为社会认可和接受。

 

异地补植

 

200910月至20107月,某景区在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法院调查发现,该景区确实在建设过程中占用了部分林地,建造成了翻山电梯及消防水池。但该部分设施为游览配套设施,对森林防火、提供急救通道等具有重要作用。如果要求被告原地恢复林地状态,拆除已建大型设施,将会对财富造成极大的浪费。

 

滨湖法院决定采取“异地补植”的方式来修复生态环境。在广泛听取民意后,判令被告于6个月内在十八湾荒地补植4500平方米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