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作者:公丕祥 发布时间:2012-02-29 浏览次数:994
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只有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有效实施,实现法律的价值;只有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才能切实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只有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才能有效规制国家权力和社会主体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我们要从保障人民根本利益、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的重要性,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不懈努力。
党中央和江苏省委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来,党中央专门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对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提出了明确要求。江苏省委先后两次召开全省法院、检察院工作会议,并出台加强“两院”工作的文件,切实落实中央关于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的要求。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积极帮助人民法院解决司法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但是,应当看到,在社会转型的历史进程中,司法尊严受到削弱、司法权威缺失的现象还仍然存在。
一是申诉、申请再审数量仍在高位运行。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10440件,虽比2008年减少34.59%,占一审案件受理数也仅为1.45%,但是总量仍然偏高。通过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我们发现,真正属于裁判有问题的案件还是少数。2011年,全省法院审结申诉、申请再审案件9260件,其中,决定再审的1216件,仅占13.13%。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当事人对法院依法公正作出的裁判仍然存在不理解、不信服的现象。
二是涉诉信访问题依然突出。近年来,全省法院涉诉信访数量逐年减少。2011年比2008年减少38.25%,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江苏法院案访比为830.3:1,位列全国法院系统第31位。但是,我们仍感到涉诉信访的处理难度日益加大。有的涉诉信访当事人的诉求是明显不合理的,根本无法解决。有的涉诉信访当事人的诉求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足以推翻原先作出的裁判,而当事人却抓住不放,提出无理要求。有的涉诉信访经过多次处理,已经穷尽了可能的救济手段,当事人却仍不满足,上访不止。这使得许多案件案结事不了,法院的裁判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在一些当事人看来,信访成了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有的当事人甚至在一审裁判作出后,不是选择上诉,而是选择上访,这直接动摇了司法解决纠纷的终局性。
三是执行难问题尚未有效破解。1999年中央下发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文件之后,全省各级法院在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花大力气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2011年,全省法院未结执行案件4227件,比2008年减少66.58%。但是,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的比例仍然偏低。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执行案件214867件,占受理一审民事、行政案件总数的32.76%。此外,一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千方百计转移、藏匿财产;一些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不协助执行,甚至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其转移、藏匿财产。
四是司法环境还不够理想。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司法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是还不够理想。少数领导干部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对案件“批条子”、“打招呼”,不当干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少数部门不能正确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其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缺乏诉讼平等意识,不认真应诉,对生效裁判不执行。少数媒体在不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偏听一面之词,刊登不实报道,给法院工作造成被动。
五是司法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些当事人不能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采取缠访、闹访等方式,甚至采取伤害法院干警,围堵、冲击法院机关等方式,行为激烈异常、突发涉诉事件增多。一些当事人在国家重要节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利用人民群众期求喜庆或安定的心理,组织人员上访滋事,给法院施加压力。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领域,抗拒、阻挠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
分析上述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有待增强。我国有着悠久的礼治传统,法治底蕴不足,一些群众包括少数领导干部“官本位”、“权大于法”的思想仍然存在,尚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二是社会对司法工作规律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司法工作有其特有的规律,比如,司法功能的有限性、司法活动的中立性、司法裁判的终局性等等,但是,人们对这些规律的认识还不够到位。一些矛盾和问题,法院无权处理或者无法独自解决,却把原因归结为法院不严格执法;一些未能执结的案件许多是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却把原因归结为法院执行不力;一些矛盾纠纷历经几审,当事人到处上访的真正原因是自身不合理诉求依法没有得到满足,却把原因归结为法院司法不公。三是法院的宪法地位还没有有效落实。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上,因各种原因,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些涉及地方和部门利益的案件,法院往往处理难度较大。四是法院自身工作有待改进。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少数干警作风不佳,极少数干警违纪违法,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从多方面入手,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加以推进。
一是要培育全社会的法律信仰。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是司法具有尊严和权威、法治得以实现的关键。法律信仰作为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确立的,它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加强法制教育和传播。要充分运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在抓好普法宣传教育的同时,着力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公平正义观,增强其依靠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意识,提高其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带头依法办事,带头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二是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的根本所在。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司法才能真正摆脱不当干扰,公平正义的司法精髓才会更好地体现,由此作出的司法裁判才会赢得人们的自觉认同和服从。要理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深化法院工作保障体制改革,把地方法院从“地方的法院”这一角色中解脱出来;深化行政审判体制改革,探索设立跨区域的行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作用。
三是要完善司法工作机制。人民法院作为专门性的纠纷解决机关,应当具有对纠纷终局性的裁判权力,作出的裁判具有不被随意改变的确定性权威。要完善再审程序,对裁判已生效的案件,启动再审程序要严格控制在确有必要的范围之内。要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把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依法维护公正的结论,依法纠正错误,非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更改;依法依政策实施救助,防止简单地花钱买平安,助长少数人以访牟利的错误心理;依法维护涉诉信访工作秩序,建立健全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对于借表达诉求、维护权益为名违法上访、聚众滋事的,坚决依法处理。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执行威慑联动机制,形成全社会合力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合力。
四是要依法公正司法。依法公正司法,是司法具有尊严和权威的正当性基础。只有依法公正司法,司法裁判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要坚持司法公正,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强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要坚持司法为民,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坚持司法廉洁,抓好法院队伍建设,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深化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提升法院队伍综合素质,进一步增强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