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公告“被离婚”又起诉离婚案引发的深思
作者:周姝 发布时间:2013-08-27 浏览次数:1031
离婚诉讼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部门处理较多的案件类型之一。由于离婚案件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特殊之处,故《婚姻法》对此做了诸如调解是必经程序;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由当事人到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等特殊规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对于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下落不明的,通常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稳妥的做法是在另一方缺席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但仍有依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判决离婚,致“被离婚”现象发生。
一、剖析公告“被离婚”又起诉离婚案原因及后果
吕某(江苏省扬州人)诉欧某(湖南省彬州人)离婚纠纷案,2008年12月受理,双方婚后所在村委会证明欧某离家出走2年多,2009年4月公告期满判决吕某与欧某离婚,判决书经《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2012年(时隔3年),欧某以同样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至法院,要求与吕某离婚。由此不难看出,欧某不知晓自己与吕某的婚姻已在3年前业经法院判决离婚,显然欧某“被离婚”。
欧某“被离婚”后又起诉离婚,如果法院案件信息共享畅通,上网点击查询后,即可以“一事不二理”,依法不予受理。但目前由于审判信息因不同法院或本院不同部门间对相关案件的信息相对封闭,至无法查询。如果欧某坚持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可能出现:吕某积极应对。应诉并提供判决准予离婚并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欧某撤回起诉,否则法院驳回起诉;吕某消极对待。应诉并到庭,但不提供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也不表述已经法院判决离婚的事实;或者吕某下落不明。由此如果实体判决欧某与吕某不准离婚,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如果判决欧某与吕某离婚,虽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判决结果相符,就会出现判决吕某与欧某离婚及判决欧某与吕某离婚,原被告“对调”的两份判决书。当然,出现上述所举公告“被离婚”又起诉离婚案纯属个案,但不得不引起重视。
二、公告“被离婚”又起诉离婚案件的处理建议
一是健全案件信息查询机制。建议完善上、下级法院,最好是四级法院联网的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以便法官查询关联案件,进行甄别。特别是原、被告“互换位置”后重新诉讼的,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告知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更不可再起诉,避免重复立案。
二是婚姻案件应慎重使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虽然是法定的送达方式之一,但婚姻是当事人的重大人生事项,无论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都应得到充分保障,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出庭应诉的权利。如若公告判决离婚,除登报外,应及时通知当事人的直系亲属,由其直系亲属将判决离婚的信息传递给当事人。
三是公告的婚姻案件应慎用缺席判决离婚。对于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下落不明的,应尽量说服当事人待知晓另一方确切地址后再起诉,尽量避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判决离婚。否则婚姻一旦解除,对当事人本人及其社会关系带来的影响无法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