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 “诉”你不容易
作者:肖天存 卢云云 发布时间:2013-09-02 浏览次数:1092
据统计,仅2012年,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就受理环境污染有效投诉2200余件。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另一组数据显示,2008至2012年,常州市两级法院共受理资源环境类刑事案件10件、民事案件18件、行政案件27件,分别占同期同类案件总数的0.05%、0.01%和1.11%。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裴阳认为,环保纠纷案件绝对数偏少,与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不具体、环境法律责任立法不完善、公民环境维权法律意识淡薄等密切相关。
面馆排污不留“痕迹”
相邻住户开面馆,蒸汽、油烟、噪声“三箭齐发”,令当事人不堪其扰。然而,当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却又遭遇举证难题。
王某是常州市天宁区光华世家20幢乙单元202室房屋的所有人,其房屋与光华世家20-10号房屋部分相邻。2009年11月,龚某租赁光华世家20-10号房屋开设面馆。龚某用木板将租赁房屋空间隔为两层,一层是店堂和操作间,操作间里安装面锅,二层是仓库。
王某认为,由于面馆没有合理配置相应的排放蒸汽的设备,蒸汽上升液化慢慢通过屋顶天花板渗透到自己家里,造成其房屋墙面起皮脱落、地板变形、衣柜、橱柜损坏。同时,面馆排出的油烟使其不能开窗,噪声导致其不能正常休息。面馆排出的油污堵塞了窨井,从而致使污水上涌到房屋里面。
为此,王某于2012年2月7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龚某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77500元。
审理中,根据原告王某的申请,法院委托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2年4月作出检测鉴定报告,对漏水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检测结论:“如被告面馆面锅顶有大量蒸汽,热蒸汽上升后遇到原告卫生间楼板时,会首先在板底冷凝成水滴,其板底面泥子、涂料等遇水后应会出现起壳、起皮、胀裂等现象,而从现场观察情况看,原告卫生间板底面涂料层完好、干燥、且无修复处理的迹象,故分析后认为原告房屋内卫生间、卧室墙面变形、脱落、地板变形等方面的受损与被告所开面馆面锅蒸汽无关。”
该案王某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王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天宁法院不予支持,遂于2012年7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3.65万元排污与58万元清污
有毒化工废水一倒了之,并能从中获益36500元,貌似是个很赚钱的买卖。然而,为了消除由此造成的污染,却需支付58万余元的费用,是非法获利的14倍。
2009年3月至4月,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常州某化工残渣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残渣处理公司”)因内部污水预处理装置改造及处理能力不足等原因,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情况下,将含有硝基苯、挥发酚、苯胺等有毒害成分的化工废水,分别以135元/吨、150元/吨的价格,交由吴某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处理。吴某等人又以50元、80元/吨和60元、90元/吨的价格,将上述两公司的化工废水交由负责常州市湖塘污水处理厂的被告人徐某处理。至案发,化工公司将830余吨的化工废水违规外运处理,残渣处理公司将310余吨的化工废水违规外运处理。
为防止污染扩大,恢复环境功能,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委托常州市武进双惠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置被污染的赵墅浜河水累计4930吨。经核算,消除污染费用计58万余元。2009年9月间,化工公司与残渣处理公司各支付污水处理费人民币345100元,共计690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某、池某、茆某等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均有从轻减轻情节,遂于2010年3月,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决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已预缴);池某、茆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环保局向高污染企业说不
纺织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使用高污染烟煤,环保部门当即责令拆除的决定几经复议和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得到维持。
2011年9月,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在常州某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禁燃区规定的行为。遂于2011年9月立案,经调查取证和检验,查实纺织品公司在生产中使用的一台120万大卡导热油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至今仍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烟煤。
2011年10月,武进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纺织品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依据及纺织品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等。纺织品公司在次日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2011年10月,武进区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纺织品公司立即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120万大卡导热油炉。
纺织品公司不服,向常州市武进区政府申请复议,武进区政府于2012年2月作出维持上述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书。纺织品公司仍不服,诉至武进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武进法院认为,武进环保局作为县级环保行政管理机关,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职权法定,处罚程序并无不当。武进环保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纺织品公司在生产中使用的120万大卡导热油炉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至今仍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烟煤的事实。据此,武进环保局认定纺织品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于2012年4月9日判决驳回纺织品公司诉讼请求。
纺织品公司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常州中院经审理,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箭齐发“治污”
巡回法庭设在执法部门
为有效化解环境纠纷,常州市两级法院加强与公安、环保、水利等行政执法单位和检察院的协作,通过在有关执法单位设立巡回法庭、建立环保执法联动机制、规范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等途径,营造纠纷化解合力,多渠道化解环境纠纷。
目前,常州中院及新北、溧阳、金坛三家基层法院分别在环保联动执法中心、环境监测支队、水利局、环保局设立环保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主要职能是提供环保法律咨询、参与联合执法巡查、审理环保类案件等。有些法庭还采用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集中化审判模式审理案件。
给公益诉讼找“原告”
为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缺位的法律难题,2011年底,经常州市民政局批准,注册成立具备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民间环境公益社团法人“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常州中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和市环境公益协会联合制定《关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规定(试行)》,明确协会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同时明确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地位。
执法、司法通力合作
为营造环境执法和检察、司法的合力,常州中院与公安、环保等行政机关和检察院联手,于2012年11月建立常州环保联动执法中心。该中心是全国首家集环境诉讼案件集中办理、环保联合执法及环保警示教育于一体的多功能基地,中心内设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检察工作站、警务工作室和环境公益协会四个机构。
与此同时,几个单位还联合出台了相关规范文件,并印制响应程序示意图,针对环境污染侵害公益的具体行为构建三级响应机制,明确相关单位在各个级别响应情形中的职责及相互间的协作事宜。中心成立以来,共召开会议8次,开展环保专项行动1件,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件,挽回经济损失220多万元。
环境诉讼缘何“不给力”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研认为,资源环境案件数量少,与相关纠纷数量不成正比,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环境立法对司法、行政执法的供给不足。一方面,我国目前环境立法对于司法、执法的保障十分有限,导致环境司法、执法的功能发挥不足。在环境刑事责任立法中一些罪名被限定在过窄的范围,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清,对环境犯罪所导致的损失计算适用什么标准、如何计算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资源环境司法、行政执法环境不佳。一些地区长期以来推行粗放型的“唯经济增长”模式,不符合“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在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博弈中,环境保护经常是被牺牲的对象。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追究环境污染的责任往往被人们忽略。
再次,环保执法部门存在对环保违法行为查处不及时、执法乏力的问题,让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从而造成因行政执法失效而导致司法无用武之地的局面。
面对这一现状,针对如何解决环境纠纷涉讼比例小,切实提高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常州中院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环保立法。刑事立法方面,要准确界定环境犯罪,尽快新增非法取水罪、破坏水工程和水文设施罪、故意浪费水资源罪等罪名。同时建议调整环境污染犯罪的犯罪构成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减轻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增加排污企业的说明责任。行政立法方面,建议增加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的权限和处罚力度,赋予环保部门对限期治理不达标的污染企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民事立法方面,建议适时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将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和损失大小的计算法定化。同时建议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包括起诉、证据规则、责任承担及诉讼利益归属方面的制度。
二是优化环境保护的司法、执法环境。加强环境法制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环境法和环境保护观念,提高整个社会的环境意识。鼓励各类环保组织做大做好,增强其代表公民或公众提起环境诉讼保护公民合法环境权益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拨款或者向公众捐款的方式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为有困难的原告方提供资金帮助,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来。
三是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检察和司法联动机制的作用。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刑事案件移送意识,加强内部督察,杜绝“以罚代刑”的发生;公安部门要切实增强刑事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加大对涉资源环境的职务犯罪特别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查处力度,制止少数环境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执法不严的现象;司法机关要坚持“零容忍”,快捕、快诉、快判,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