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防结合净化诉讼环境 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作者:邢光武 发布时间:2013-09-02 浏览次数:1627
随着社会经济加速发展,人们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在大量民商事纠纷涌入法院的时候,有些居心不良的人为了侵吞他人财产或稀释债权等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以合法形式通过诉讼、调解获取法律文书。此类的虚假诉讼时有发生,不仅妨害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为了创造诚信诉讼的良好环境,泗洪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打出组合拳。
查清源头 查清流向 一查到底
2012年6月6日上午,泗洪县人民法院界集法庭魏法官正在组织调解朱某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当原告朱某某在法庭上出示4张借条给被告质证时,被告当即将借条撕碎,称钱已还了,借条是重复打的,但因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5000元借款,因被告当庭毁灭证据妨害民事诉讼,法院对其作出实施司法拘留15日处罚。被告上诉期间,向宿迁中院提供其与原告的谈话录音,证实,原告朱某某主张的第一期借款10000元已被告通过其它方式偿还。而其余三次借款均系同一笔借款打的三份借条,之所以形成三份借条的原因是被告王某误以为第二期的30000元借条未打而后补借条,而第三张35000元的借条是因为原告朱某某表示30000元是其从他人处转借来的,已经代为偿还5000元的利息,故在原告朱某某的要求被告王某重新补写了一张35000元的借条。
2013年1月6日,针对朱昌军隐瞒被告还款的事实和用重复立据的借条对他人提起恶意诉讼,该院依法对朱昌军司法拘留15日,罚款10000元。
之后,该院在执行和案件复查中,相继发现有些调解案件涉嫌当事人躲避债务、转移财产等不法目的的虚假诉讼案件。为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该院于2012年9月制定出台《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规定》,初步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工作机制。并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虚假诉讼多发的实际情况,拟定“查源头、查流向、查利息”等八项甄别虚假诉讼举措,切实强化了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力度。自打击虚假诉讼活动开展以来,该院已先后甄别查处虚假诉讼案件8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3,买卖或转让合同类纠纷5件。通过启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裁判,并对虚假诉讼当事人采取了拘留、罚款等司法强制措施5人次,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1件。通过对虚假诉讼的打击,有效遏制不良诉讼当事人的非法企图。
严格审查 严厉打击 绝不手软
原告许某某与泗洪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原审查明,某建设公司从该投资公司处承包一建设项目,后因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偏低,两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投资公司以30元每平米的标准补偿建设公司工程造价,合计79万余元。因该建设公司拖欠许某某债务,经协商该建设公司将79万余元款项的债权转让给了许某某,并通知了泗洪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该投资公司没有按约定付款,故许某某诉讼来院要求处理。案件受理后,该院缺席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许某某79万余元。
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反映两公司的补充协议以及建设公司和许某某的债权转让协议均系伪造。该案经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经再审查明,两公司之间的补充协议及建设公司和许某的债权转让协议确系伪造。其中补充协议系刘某提供,刘某原系该投资公司经理,后被公司开除。刘某利用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回广东治病的机会,与许某某串通,通过伪造补充协议和及债权转让协议、伪造投资公司法人代表签名、私刻公章等手段利用法院作出裁决,以达到其不法目的。该院依法撤销许某某与泗洪县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因该案当事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惩防并举 多管齐下 堵塞漏洞
泗洪法院院长耿辉在全院干警大会上要求全院干警要认真学习《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规定》,擦亮眼睛,增强防范意识,认清虚假诉讼的主要特征、常见表现类型和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各类情形。要求审判业务部门在审判时要加强关联案件的查询,无论调解还是判决要加强虚假诉讼的排除。该院还建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联合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协调会议机制。通过向当事人发放《防范虚假民事诉讼提示书》,告知了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如张某与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谭某某向案外人借款40万元未还,案外人于2011年10月14日向该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据案外人的申请,对谭某某所有的一处房产予以查封。谭某某为了稀释债权,想从被查封的房产上转移部分房款,与其张某进行串通,由张军虚拟一张80万元借条,落款时间倒签为2011年4月2日。2011年11月3日,张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某偿还借款80万元。当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误导法院作出了民事调解书。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即申请执行。在执行阶段,由于当事人内心忐忑,承办人发现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便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知识、做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承认原审系虚假诉讼,该案立案再审。鉴于双方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法院分别对其作出司法拘留5日的处罚。
该院不断强化诚信诉讼建设,明确帮助虚假诉讼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对于举报虚假诉讼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办法。并在立案大厅公告牌和滚动字幕上公示,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此外,该院还把虚假诉讼中从事见证、代理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作为一项工作制度,对参与虚假诉讼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依法严肃处理。在对恶意诉讼、虚假诉讼、逃避执行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进行制裁处罚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成立涉诉信息查询中心,为社会各界提供查询案件基本情况服务,着力净化诉讼环境,强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