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创新与能动司法
作者:公丕祥 发布时间:2012-03-01 浏览次数:968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是党中央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国家从诞生之日起就成为社会管理的最重要的主体。早先国家的各种权力是聚合在一起的,共同行使对社会的管理职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分工日益明晰,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分别以不同的方式履行各自的社会管理职责,司法成为社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依然较大,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长期以来在封闭半封闭环境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全方位、根本性变化;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道德观念多元多样多变,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公平意识不断增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愿望日益强烈,等等。这些在司法审判领域均不同程度地有所反映,从而使司法审判工作呈现出案件数量增多、纠纷相对集中、处理难度加大、办案要求更高等一系列新趋势新特点。
面对新的形势,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所谓能动司法,从司法功能定位上来看,是指依法充分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从司法运行方式上来看,是指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尊重司法规律、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落实司法便民措施,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通过推进司法审判资源的社会共享,彰显司法的引导、规范、教育功能,促进社会治理的健全完善。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只有坚持能动司法,才能掌握司法审判工作的主动权,有效化解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才能促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解决,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提升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离开了执法办案,人民法院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会失去根基。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落到实处。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从强化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情法并用、柔性司法等方面来把握。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因此,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把做好群众工作作为根本性、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依法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
一是正确处理法律正义观与群众正义观的关系。法律正义是建立在法律评价的基础之上的,而群众心目中的正义则往往是建立在主观好恶、道德评价的基础之上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形成法律正义观与群众正义观的冲突。遇到这种情况,常常会给法官办理案件、化解矛盾带来很大难度。这就需要法官具备高度的法律智慧和政治智慧,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能突破法律底线,违法办事;也不能无视群众呼声,机械司法。对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群众的教育疏导,加强对社会的舆论引导;另一方面要坚持司法民主,让群众参与到执法办案中来,了解真实情况,监督办案过程,从而使群众打消疑虑。
二是正确处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法律事实,是被证据证实的事实;客观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有时是没有证据来证实的。应当承认,化解社会矛盾一般都是在客观事实发生以后再认定事实,这种认定也只能是尽量再现或者复原客观事实。但是,人民法院决不能因此消极被动司法,而要以发现客观事实为目标,依法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尽可能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
三是始终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路线、运用民主的方法化解矛盾,这是我们党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基本经验。在现实中,少数法院干警工作作风不够好,冷、横、硬、推的现象仍然存在。用这样的态度去做群众工作,不会有好的效果。江苏省靖江市法院陈燕萍法官在基层人民法庭工作十多年,审理3000多件案件,无一错案,无一投诉,无一上访,被誉为“百姓信服的好法官”。她的工作方法可以概括为:“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如果每一名法官都坚持做到这“四个用”,涉诉矛盾纠纷就会更加容易化解。
四是积极落实司法便民措施。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积极落实司法便民措施,让人民群众方便快捷有效地维护合法权益。近年来,江苏法院大力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全省各级法院全部设立诉讼服务中心,在人民法庭、乡镇、社区、大型企业设立诉讼服务站1109个。诉讼服务中心融诉讼服务、解决纠纷、分流纠纷三大职能于一体,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程诉讼服务,促进了涉诉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提升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
(作者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