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执行
作者:戴古贤 发布时间:2013-09-04 浏览次数:1622
2013年6月的一个上午,泰州海陵法院执行局戴法官接到一个电话,对方为安徽人张某,系此前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件的申请人,他打电话告诉执行局的法官,其目前身体恢复状况良好,已经能够拄着双拐站起来,这通电话勾起了承办人的无限思绪。
辛苦工作奔小康,祸从天降奈若何
家住安徽省天长市汊涧镇的张某生于1965年,为生计所迫外出务工,在工地从事打桩机的工作,由于其踏实肯干,很快练就了一身操作打桩机的好本领,本来生活一切向好,哪知2007年,一场不幸却突然降临到张某的身上。
2007年10月7日的一天,张某等5个工友一起到某工地从事打桩工作,2007年10月9日下午,张某与另外一名工友在18米高的打桩机上施工时,打桩机轴突然断裂,张某及其工友从18米高空摔落,张某脊椎断裂,下肢瘫痪,其工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受伤后当天被送至医院进行医治,至2008年2月29日出院,同年5月15日经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损伤程度作出鉴定,结论为:伤残程度评定为四级,二级护理依赖。其后泰州市社保局作出判定工伤认定书,同日海陵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在此期间,作为该工程的承包单位在报纸上公告宣告解散,但未实际进行解散结算,同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因张某穷尽所有救济手段,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支付张某伤残损害赔偿金、工伤津贴、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691334元,由被告共同承担案件诉讼费。
经受案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在施工时本人自身安全意识不强,未按照正确的操作规范,未尽到注意义务,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张某自行承担百分之十的损失,承包单位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发包单位在未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安排承包单位进场施工,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单位决定解散,但未依法进行清算,其营业执照依法吊销,但公司人格依然存在,应当以其财产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四处奔波十执行,赔偿财产难觅踪
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0年8月立案受理。张某因严重受伤,瘫痪在轮椅上,急需钱去动手术,否则会丧失最佳的治疗时机,多次与家人至执行局要求加大执行力度,早日拿到救命的钱。
执行法官根据相应的调查,先后十数次,奔赴各地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执行,承办人至承包方办公场所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法定代表人也无法取得联系,查询其银行开户、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作为另一被执行人的发包方虽是房产开发企业,但其名下所有的房产已全部在建设部门备案,且已全部销售出去,没有银行存款和车辆,也没有大额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的办公场所是租赁来的,因房屋已销售完毕,所以只聘用了两名财会人员,进行销售的扫尾工作,并且一个月只上几天班。其法定代表人推脱身体不适,避而不见。承办人数十次至该公司,都未遇到工作人员,更没有找到其法定代表人。由于被执行人有意隐瞒财产线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且被执行人在泰州开发的楼盘项目,其售房工作已全部完毕,房屋已销售一空。虽然,历尽无数艰辛,但是十数次现场执行都无功而返。
皇天不负有心人,历尽艰辛终执结
转眼间到了2011年底,案件转到了执行局戴法官手中,他将该案的所有卷宗进行了详细查阅,戴法官认为,在声势强劲的反规避执行活动中,在高压的态势下,有可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012年11月,执行法官在早上8点前往被执行人公司办公场所,该办公场所仍然是大门紧闭,空无一人,故执行法官在其办公场所留置送达了传票,希望被执行人能到法院就此事进行协商。然而,被执行人有意躲避,在传票规定的时间没到法院。法官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进行调查得知,虽然被执行人开发楼盘已全部销售一空,但还有部分扫尾工作未完成,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办公场所的办公设施实施扣押,迫使其履行义务,但执行法官先后4次,在早晨、深夜前往被执行人办公场所寻找被执行人公司工作人员,都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工作人员的踪影。鉴于被执行人所开发的楼盘处于扫尾阶段,执行法官认定其工作场所必定有人上班,只是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故意躲避执行法官,与执行法官“打游击”。基于这样的分析,法官通过被执行人办公场所的公告栏得知了该公司财务室会计的联系方式,主动与该会计联系,向其表明身份,希望其能到公司接受执行法官就具体情况的询问,后该工作人员如约到达公司,执行法官及法警进入该公司财务室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解。但是,该工作人员不配合执行法官工作,拒不按照执行法官的要求与公司负责人联系,因此,执行法官依法对其财务室内的财务专用电脑、财务账册、法定代表人印章、单位财务章、合同专用章、销售发票等物品依法扣押。并向被执行人出具了相应的手续。在此之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为使该楼盘扫尾工作顺利完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并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多亏了你们不辞辛劳地执行,现在纠纷终于解决了,我家里的生活有保障了,我看病的钱也有了!”当张某接过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法官递过来的赔偿款时,忍不住热泪盈眶,连连道谢。
至此,历时数载之久的案件得以顺利执结,执行之路漫长、艰辛。张某的赔偿款虽然历经数年才得到,但让执行法官稍许宽慰的是,搁在心头的案件终于圆满解决了,“迟来的爱”可以让张某家庭因其瘫痪而陷入困顿的生活得到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