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大众媒体特别是网络的高速发展以及广泛普及,人们对我国的司法活动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同时也使得人们能够运用朴素的道德观念对司法事件和现实案件进行评价。然而,这种公众的舆论以及从中延伸出来的愤怒无形中对刑事司法的审判特别是死刑的判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得法律的权威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挑战。我们固然理解人们对重大恶性案件的愤怒,但在司法审判上,我们的检察官和法官们还是得保持理性,依法办案和断案,力求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出现司法审判和判决迎合公众思想的情况。

 

【关键词】 死刑   民愤   社会舆论   网络   影响

 

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在那个以人治为主的时代,人命是如此地微不足道,在加上统治者对死刑的”厚爱”,公众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思想早已经根深蒂固,影响深远。其实这种思想是可以理解的,若一个无辜的生命被残忍杀害,任何一个有良心的人都会觉得怒不可遏。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必须要保持理性,冷静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断。但以法制建设的现状来看,法律知识的普及度不高,不能要求民众都能如拥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般思考。但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不是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和公正公开的审判被宣判死刑,而是被公众的愤怒杀死的,是否能起到威慑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和萌生犯意的预备犯罪分子的作用呢?是否能达到刑法预防犯罪的最终目的呢?

 

所谓民愤,是指”民众对有罪恶的人的憎恨”(《新华词典》),因此它是与案件无涉的社会民众的愤怒,而不是当事人亲友或某一特定群体的愤怒。民愤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经常成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如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常说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是以民愤极大作为建议死刑判决的理由之一。而实践中一直提倡办案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决是否反映民意就是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的直接体现。就拿最典型的李昌奎案件来说吧。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因为与被害人王家飞的感情纠纷,在王家门口同王家飞发生争吵抓打,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然后又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而后年仅三岁的王家飞弟弟王家红被其倒提摔死在铁门门口。在制造血案之后,李昌奎逃离现场。出逃4天后,在四川省普格县投案自首,随后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审判,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决犯罪嫌疑人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中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失重。基于李昌奎的自首情节,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死缓的终审判决结果,顿时在家属之间和社会民众中引起轩然大波,受害人家属立即向法院申诉,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终审判决,依法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9日在宣告上述裁定后,对李昌奎执行了死刑。本案的焦点无疑是云南省高院二审对李昌奎改判死缓。当时,有不少网友拿李昌奎与药家鑫作比较,并调侃说”李昌奎判死缓,药家鑫会含冤”;在腾讯微博针对李昌奎案的在线调查中,网友选择”应死刑,比药家鑫凶残”的比例高达97.79%;更有被害人家属及村民抗议二审判决的联名申请……这些无非都是”民愤”最强烈的体现。在此姑且不论李昌奎是否该死。我认为,在云南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发表二审改判死缓是基于死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二审是通过”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结果”等言论之后,该案件仍然是以李昌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被改判死刑告终,民愤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际上,该案在社会的监督下,并没有暴露什么程序上的司法不公,这一点是十分难得的。理论上,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质的公正。当前我国的法制建设还在进步发展的过程中,民众和司法机关对程序公正的意识比较薄弱,有些司法机关为了追求实质的公正,或者仅仅是为了完成当年的指标,轻视法律对审判程序的相关规定,只求迅速地得出审判结果,同时避免舆论的批判。云南省高院一再强调在李昌奎这个案子中,不存在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偏心的情况,而这起案件的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的,这显然是合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此我认为,就算李昌奎二审被判死缓没有适应民众的意愿也不是错误的,而是值得肯定的。在这个案件中,加上在之前药家鑫案件的影响下,实际上是有民愤操纵司法的成分在内的。严格依法裁判虽然可能一定程度上在个案的处理上偏离公正,但它能最大程度上实现司法的平等,保障程序公正。这对推进我国的法制件事是十分有利的。

 

再拿最近在社会上掀起巨大影响的吉林长春盗车杀婴案来说吧。2013年4日早晨7时20分左右,吉林长春市民许先生仅两个月大的孩子随车被盗。许先生随即报警并向媒体求助。5日上午8时许,被盗的银灰色RAV4丰田轿车在四平地区公主岭市被发现。警方在被盗车辆内并未找到婴儿。5日晚8时许,吉林警方发布消息称,犯罪嫌疑人周喜军于当天下午5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孩子不幸身亡。经初步审讯,48岁的周某是吉林省公主岭市人,4日早上盗走一辆银灰色汽车后,驾车直奔长春至双辽公路。途中发现车内有孩子哭闹,当车辆行驶到公主岭市怀德镇至永发乡公路旁时,周某将婴儿掐死埋于雪中。随后,周某将婴儿衣物和被盗车辆丢弃在公主岭市永发乡营城子村后潜逃。犯罪嫌疑人周喜军已于3月7日18时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残忍的手法引起了众怒,当晚21时开始,长春数千市民自发聚集在文化广场,点燃蜡烛悼念这位不幸遇难的男婴。不少明星更忍不住在微博爆粗口痛骂凶手。孙俪、李小璐、刘涛等明星妈妈均在微博中感同身受地感叹”看到消息太难受了”;刘烨、潘长江、陈龙更是在微博爆粗直斥凶手是没人性的畜生;张靓颖也在微博呼吁应严惩凶手,”现在对于此类犯罪的法律条款,明显还没达到阻止犯罪的效果!请严惩!重惩!并且将惩治结果很大声宣告!大到让全部,哪怕只一点点对小孩有犯罪念头的人都颤抖!一场大雪下,掩埋的是他的人性。”不管是安静的还是激烈的形式,我们都可以从以上的描述中人们巨浪滔天的愤怒。有许多网友甚至发表了”一定要置凶手于死地,还小皓博一个公道”,”周喜军不判死刑难以服众”等言论。当前该案件还未被起诉到法院,案件的最后结果还有待后续的进展。但面对着滔天的民愤,司法机构是否能够保持中立理性的立场?是否不会为了迎合民众的心理需求、平息民愤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从重处罚?按照当前我国的司法建设,我不得不发出这样的疑问。法国巴黎慈善人权合作中心主任马兰娜说:”一方面法院应当保持民众对法官的信任;另一方面,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也应当是冷静的、客观的。我所在的国家的法官处理这个问题可能会有一些不同,在英国,公众意见要求对犯罪人进行严惩的呼声较大,法官认为他对案件的处理应当有别于公众的反映,因为法官和民众对案件的看法不同,公众更可能情绪化,被媒体点燃复仇的情绪。”我认为,英国法官的这种做法很值得我国法官借鉴。吉林省长春市的司法机构不如就把该案件当作一个判决的标杆,彻底改变司法审判有可能随民众喜而轻,随民众怒而重的情况,保证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应有的理性。

 

顺应民意的审判虽然在个案上暂时实现了”公正”,但它从根本上破坏了法治精神,最终将使民众丧失对法律的信仰,实乃短视之举,得小而失大。因此,只有严格依法裁判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民愤,不应成为刑事审判的考量因素,更不能成为判决死刑的依据。同时,我们也呼吁,民众应更理性的看待恶性犯罪事件。刑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的人重返社会,只要一个犯了罪的犯人,能够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那么我们就应该给他这个机会,重新做人,而不是一味地以死刑作为报复的手段。综上所述,民愤与死刑判决的关系,必须要妥善处理,才能使法律思想深入人心,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死刑密码》[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页。

[2]《论刑事审判中的目的解释》[D]

[3]《死刑密码》[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页。

[4]《死刑密码》[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页。

[5]《死刑密码》[M],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页。

[6]熊洪文:《”民愤”对刑事审判的影响》[J],载于《人民检察》200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