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公安部督办的“地沟油”大案在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开审,16名被告人被控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案中,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把腐烂的动物内脏提炼出的油脂,加工成食用油,销往全国各地的117家食品企业。

  去年3月21日,在公安部的督办下,浙江、安徽、上海、江苏、重庆、山东六省市警方联合行动。从上游收购加工到下游销售全环节,现场查获新型地沟油成品、半成品及油渣3200余吨。与以往从饭馆、阴沟里等收取的泔水提炼而成不同,新型地沟油是由屠宰场的废弃物压榨而成,包括猪皮、牛皮、羊皮上刮下的碎末,还有一些存放时间过长已变质的动物内脏。

  据连云港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江苏省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在东海县桃林镇驻地,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奎、副总经理李树圣决定,由李树圣负责采购、生产管理,王成奎负责销售,生产厂长刘伟、车间主任何丙学负责组织工人、技术指导并安排工人生产,他们在明知王佃生等人提供的毛油是由废弃油脂以及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提炼出来的毛油,仍多次购进鸭毛油、猪毛油、牛毛油、狐狸毛油,并加工成“食用油”,销售至全国各地共计117家大中型食用油、食品加工企业以及个人粮油店,涉案价值达6000多万元。

  今年5月4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仍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因此,为康润公司提供原料的12名被告人均被检方以“明知康润公司用其提供的原料生产食用油”为由,控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记者了解到,16名被告人中,除王万奎、李树圣、刘伟、何丙学等4人是康润公司的管理人员外,其余被告人均为向康润公司提供原料的人员。据悉,此案是食品安全司法解释出台后开庭审理的最大一起“地沟油”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