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专家专程调研“江苏经验
作者:转载《新华日报》 发布时间:2009-03-02 浏览次数:2463
减小破产清算造成的社会震荡,帮助四家困难企业进入重整程序
最高院专家专程调研“江苏经验”
本报讯 无锡、苏州两地法院,先后裁定4家陷入困境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目前已有3家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最高院法官和全国破产法专家高度关注江苏司法这一探索,2月底专程前来调研。他们称,“江苏经验”为正在起草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以及“运用司法应对金融危机”提供了新鲜经验。
据了解,这4起案件包括,雅新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和雅新线路板(苏州)有限公司重整案,这也是江苏首例将重整制度成功运用于非上市大型外资企业的案例。吴中法院去年底批准通过两“雅新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作出公告,两公司重整程序终止,公司运行良好。还有,无锡市德发印染有限公司司法重整案,涉及职工400余人,所有债权日前均已清偿;无锡市中级法院审理的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整案,刚刚通过重整计划;常熟科弘系列破产案,涉及注册外资4.31亿美元,职工2000余人,正在法院推动下展开重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在调研中说,近年来,国际上出现的一些破产大案如安然公司破产案、美国联航公司破产案都适用了重整程序,而在我国,新《破产法》实施一年多来全国范围内司法重整案件极少。最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罗东川说,江苏法院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拯救濒临破产企业的实践,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了素材。最高院民二庭法官刘敏参与新《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她透露,该起草工作去年启动,有望明年出台。
记者发稿前获悉,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已讨论通过《关于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维护社会经济稳定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重点就企业重整程序的适用提出指导意见。省法院院长公丕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充分发挥企业重整制度优势,减轻企业破产清算造成的社会震荡。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重整与和解申请,对相关当事人分别提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申请的,优先推进重整程序。(沈峥嵘 施海泉)
200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