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行政案件执行局,专司行政诉讼案件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

  众所周知,执行工作是法院司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法院都有专门的裁判文书执行机构--执行局。那么,南京市中院为何要在已有执行机构的基础上,成立行政案件执行局呢?南京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道才以及新成立的行政案件执行局负责人陈晨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专访。

  行政强制法延伸法院职能

  记者了解到,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都由人民法院内设的执行局负责,但两类案件执行依据、执行程序和方法都存在较大区别,尤其是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其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等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南京市中院设立专门的行政案件执行局,专司行政诉讼案件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工作,旨在更好地规范各类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支持行政机关合法有效的行政管理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案件执行局的成立究竟将强化哪些职能?如何实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转变?对此,南京市中院行政案件执行局负责人陈晨介绍说,2011年上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两部新法实施,使人民法院的职能又有了新的拓展和延伸。这也意味着,人民法院为更好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强制权的行使,将承担起相当一部分原由行政机关自行负责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

  陈晨介绍说,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为更好地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化建设的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还将承担起征收补偿决定的审查裁定和强制搬迁任务。

  行政诉讼和非诉案件渐多

  据了解,南京市中院在着手成立该局之初,就成立了由分管院领导直接负责,行政庭、执行局、立案庭派骨干力量参加的调研组,对全市法院当前面临的行政审判任务、行政案件执行任务,及其与现有行政审判力量、执行力量、法警力量存在的差距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研,并在量化分析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显示,2009至2011年,全市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案数连续保持在900件左右,每年的行政案件也都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除了行政诉讼执行案件以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也逐年增多。随着新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预计行政诉讼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数量将会更多,执行难度将会更大,因此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压力将会剧增,但此前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力量、执行力量、法警力量却与行政执行现实需求严重不相适应,不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陈晨介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南京市中级法院正式向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交了关于调整内设机构设置成立行政案件执行局的书面请示报告,并获得了支持,由此成为了全国首例。

  推进行政案件执行专业化

  记者了解到,新成立的行政案件执行局下设了行政案件执行裁决庭和行政案件执行实施庭,并明确了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本院依法审理的有执行内容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执行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裁决、执行实施工作;负责因全市基层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中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不予执行裁定等而引发的申请复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基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包括司法强制搬迁案件)的审查裁决、执行实施工作。

  “过去,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都由人民法院内设的执行局负责,两类案件执行依据、执行程序和方法都存在较大区别。”南京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胡道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还介绍说,目前三大诉讼法所对应的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机关主要在监狱,民事案件执行有民事诉讼法规范,随着行政案件执行数量的增长,成立专门的行政案件执行局,不仅可直接对应行政诉讼法,还可以进一步推进行政案件执行的专业化。

  胡道才介绍,该局的成立将实现两方面的重大改善:一是将实现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和强制执行之间的尽快对接,更有利于提高司法强制执行的工作效率。以往的机构设置下,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执行体制较为繁琐,例如一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首先要向立案庭提交相应的材料,立案庭审查材料齐全后移送行政庭,行政庭在审查准许强制执行后,再移送给执行庭,然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中的各项事宜,中间环节多,手续繁杂,不符合行政行为所追求的效率原则。二是,行政案件执行局的成立,旨在使法院内部对矛盾纠纷的了解和化解具有连续性,更有利于行政案件所涉矛盾纠纷的整体性和实质性解决。

  “法院不仅是依法审判执行案件的司法机关,更是一个协调化解矛盾的机关,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不能结案了事,而是要实现案结事了。将裁决庭和实施庭设置在同一个局下,使得审查和执行机构之间联系更为紧密,对涉案矛盾纠纷的化解更能总体把握和及时跟进,保证协调效果具有延续性。”胡道才解释说。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民主、法治进步的标志,其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正在得到越来越有效的发挥,与此相关的新概念和新思想也在不断的涌现。胡道才说,调整原有执行机构的目的,除了可以更好地适应行政案件执行的现实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之外,还可积极支持、规范和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参与行政管理,也是人民法院用法治手段引导依法行政,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