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中的隐私保护
作者:赵鸿生 发布时间:2009-03-02 浏览次数:1330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最近出现的“人肉搜索”成为网络的“新宠”。“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广,“人肉搜索”的效率和成功率要比传统搜索方式高很多,其本质是一种网络共享和互助的延伸和体现,它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不少人通过网络提供帮助给别人,一定程度上它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人肉搜索”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会成为“网络暴力”。
热衷于“人肉搜索”的网民往往成群结队地公开评论,甚至通过各种方式入侵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有些网络侦探们超越了法律与道德的底线,侵犯当事人隐私权,通过威胁、中伤、暴露隐私等方式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精神伤害。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侵犯一个人的隐私权,就等于是剥夺了他生命中最珍视的财富、伤害了人之为人最重要的独特性和被别人尊重的条件。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隐私权是随着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公民的个人独立自由、人格尊严日益受到重视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人格权。每一个人都有他虽与公共利益无涉、却也不愿为人所知的生活,人类社会是由不完美的个体组成的,但却需要对美好生活的想象;把每个人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的缺陷公示出来,满足其他人的偷窥欲,这与我们文明、进步的社会目标是背道而弛的。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的法律对个人隐私权采用间接保护的做法,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保护的范畴。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第七条:”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内容,或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应当立案“。所以“人肉搜索”是否违法,关键看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我国《民法通则》上有关于保护个人隐私比较原则性的规定,关键看是否对被披露人的社会形象产生损害。
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类型。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对隐私权的限制主要来源于公共利益,而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对人格权的限制还没有得到法律和司法的普遍认可。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
(二)隐私利用权。即公民对个人隐私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方面的需要。例如,女性三围属个人隐私。但利用隐私应当合乎社会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善良风俗。如果利用人体隐私去制作淫秽作品,则构成违法犯罪。
(三)隐私维护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保护,也可以找有关人员、组织调解,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
(四)隐私支配权。公民对于个人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可以公开隐私,也可以准许他人对个人活动和个人领域进行察知,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如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身体的隐密部位,了解个人经历、生活习惯等。如果医生未经患者同意,让实习生参与观察治疗,则构成侵权。因为身体的隐秘部位属于私人领域,是隐私权的客体,实习生不是医院必须在场的治疗医生。治疗期间是否允许实习医生在场,应当由患者行使隐私权,由其许可方能决定。
对隐私权的保护,涉及个人尊严。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在内的私人生活,是一个人生命中值得珍惜的一部分,也是一旦公开就失去价值的人生宝贵财富。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单位,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
不过,我国法律界已意识到这个问题。民法草案对隐私范围已做出明确界定,规定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犯。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信秘密,收集、存储、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民法草案还在侵犯责任中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因此获得的利益给予赔偿,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给予十万元以下赔偿。民法专家表示,保护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民法草案的这些规定获得通过后,将对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这表明中国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又前进了一步。
散布一个人的隐私,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让一个人生活在恐惧中。“人肉搜索”的结果很可能是网络互助的泛滥,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侵权,发帖可以看作一种行为,并非违法主体,责任应由论坛来承担,进行转载的网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于国内所有提供“人肉搜索”服务的网站应加强管理,让它们在服务条款中严格界定属于威胁、中伤、诽谤、猥亵或其他有悖道德或违反法律的行为。提供“人肉搜索”功能的网站应当自我约束,并承担起保护每一个上网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让大家共同遵守一个规定,“人肉搜索”成为纯净的天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