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江苏省高院公布了江苏法院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这些案例都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买房没几天,突遭限购令 ,定金已经交了但要不回来怎么办?夫妻离婚前三天,老公给别人写了50万的借条,妻子欲哭无泪,这钱算夫妻共同债务吗?江苏法院通过一个个案例,给出这些问题明确的答案。

  权威发布江苏2011年十大民生案例

  昨天上午,江苏省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1年民生案件的审结情况。江苏法院全年共审结50万余起民生案件,其中,审结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合同案件7308件,同比上升0.42%。审结民间借贷案件77902件,同比上升10.98%。而婚姻家庭案件在审结的民生案件中也占有很大比例,共审结87048件,同比上升4.3%,

  此外,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物业服务合同案件同样有上升趋势,审结23083件,同比上升33.37%。环境保护案例虽然基数小,但增长很快,全年共审结环境侵权案件92件,同比上升2.29倍,审结环保类行政案件64件,同比上升30.61%,审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件,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居住环境。

  在50万余起民生案件中,省高院评选出了江苏法院2011年度十大民生案例,主要涉及婚姻家庭、教育、医疗、住房、交通、消费、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以及涉农等案件类型。

  十大民生案例分别为:

  1、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欠款并非一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因房产新政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应当认定为基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3、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职工拒绝用人单位违反安全规程、存在事故隐患的指令,不构成违反劳动纪律。

  5、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6、储户密码泄露致存款被冒领,如果银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医疗机构私改病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8、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9、以伪造的借条进行虚假诉讼应受到法律制裁。

  10、能动司法为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刚交定金  遭遇限购令

  法院:支持买房人索要定金和中介费

  去年年初,南京市民孙强看中了清凉门大街的一套二手房,178万的售价他也能接受,看了几次房,就决定签合同了。

  1月16日,孙强和房主黄凯、刘明两人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约定房款分两次交付,2011年7月1日前结清,并同时办理过户及交房手续,另支付中介费2.2万元。合同签完,孙强心里踏实了,按照合同约定,他在1月22日准时交了10万定金给房主,第二天把首批1.5万元中介费也交了。

  就在这时,“意外”出现了。2011年2月19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内向其销售住房。“我认倒霉,合同都签了,却买不成了。”孙强很郁闷,他们家已经有了市区两套房子的产权,成为限购对象。孙强来不及抱怨,唯一能做的就是把自己交的定金和中介费要回来。

  “新政出台让我没资格购房了,又不是我违约,他们应该把钱还我。”孙强私下多次找这两方交涉,均遭拒绝,只好于2011年3月2日将黄凯和刘明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10万元。2011年5月25日,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黄凯和刘明也退还了孙强9.6万元。

  就在达成和解的当天,孙强又为了要回1.5万元中介费,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多次调解不成,2011年8月11日,法院判令中介公司退还孙强1.4万元中介费。

  像孙强这样因新政出台影响购房的人很多,法官解释,这两起诉讼中,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的居间合同关系和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房产新政致已经订立的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买方要求卖方退还已收房款,应予支持。若卖方在交易过程中确有损失,其可与买方进行协调,在买方自愿的情况下予以分担该笔损失。

  此案中,中介公司在已经履行了部分居间义务,委托人就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居间费用。但是适用公平原则,应对居间费用适当酌减。

  刚离完婚  前夫债主追债

  法院:借款没用于共同生活,单方担责

  2011年3月21日,正值“七年之痒”的郑斌和刘慧离婚了。可婚离了,两人非但没有撇清关系,反而纠缠起来。这一切都是因为离婚三天前郑斌写下的一张借条。

  这张借条上明明白白的写着:今有郑斌借孟宏50万元整。并有郑斌的签名。可是,还款期限到了,50万却没还上。孟宏便把郑斌和刘慧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还款。

  “这钱是我自己借的,签的也是我的名字,与刘慧没关系。”郑斌说,“当时,因为在澳门赌钱输了急需用钱才向孟宏借钱,在澳门分五次向他借了50万。”并称,2011年3月18日的借条,就是补写的这5次借的钱。

  “我对郑斌借钱这事一点也不知情,与我没关系,而且他借钱后三天我们就离婚了。”刘慧觉得冤枉。可是,孟宏却不这么认为。“此前他们两口子向我借过钱,2011年2月两人还我钱时,说日后买房还要借几十万,我认为3月18日这50万就是两人共同借的。”孟宏称,为了凑够50万,还分别向朋友借的钱。“另外,两个人是夫妻,当时又没离婚,就该共同还钱。”

  到底这50万元到底该不该郑斌和刘慧共同偿还,成为庭审时的争议焦 点。

  法院审理认为,50万借款数额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郑斌在离婚前三天又有频繁出入境记录,因而,这50万很难认定被用于家庭生活。孟宏又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夫妻二人共同意愿。尽管,郑斌借钱时,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符合夫妻债务外部法律关系中,以债务形成时间为共同债务的判断依据这一规定,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排除夫妻一方对债务的偿还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判令50万借款应认定为郑斌的个人债务,刘慧无需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

  小区车太多  挡住消防通道

  法院:物业需担责

  2010年5月,王梅位于连云港市新浦区的家失了火,现在回想起来,她还是很气愤。“本来消防人员可以控制火势的,都是小区停的车太多太挤,消防车过不去,才烧成了这样。”

  失火当天,王梅一家人发现起火时,第一时间报了警。可是消防车却卡在了小区门口。消防车进不来,消防队员只能从小区大门前的消防栓接水,铺设了几百米的消防软管,可是由于管道过长,水压不够,没法有效控制火势,火很快蔓延到邻居家。

  王梅无奈只能赔偿了邻居的损失,一气之下将小区物业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双方的争议主要是对物业管理职能的不同理解。“起火后,因为小区消防通道堵塞,救火时间被延误了,火势才蔓延,这都怪物业管理不到位,否则不会造成火灾的扩大,这部分责任应该由物业承担。”

  物业公司却认为,火灾发生时小区内车辆停放有序,自己并无过错。火势蔓延是由于王梅家人未积极施救所致,责任应由王梅承担。

  法官解释,物业公司除了要确保小区内业主车辆停放有序、保障小区内道路通畅外,还负有在服务区域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的法定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该起火灾的蔓延并最终造成巨大损失负有过错。应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的30%,共计近8万元,其余损失由王梅承担。

  为了获利  伪造巨额欠条

  法院:作伪证要严惩

  2010年2月,徐州人程丽将陈鹏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购买药材的欠款本息共28.595万元,证据就是自己手中有陈鹏签名和手印的欠条。“我根本没有向程丽购买过药材,欠条是伪造的。”陈鹏直喊冤。而程丽手中的这张欠条却有蹊跷。虽然签名和手印经鉴定均为陈鹏所写所印。可是落款处陈鹏的签名却是斜着、倒着的,经过鉴定,欠条中落款“陈鹏”签名字迹先形成,欠条内容字迹后形成。

  不仅是欠条本身疑点重重,在庭审中,程丽对法官的提问也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光是对欠条中陈鹏的四处手印如何形成的,就有三种说法。甚至连当时陈鹏药店的名称也说错了。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程丽的诉讼请求。程丽不服上诉,并提交了新证据:陈鹏的销货单。可在一审中,程丽又称,“当时没有签收货条,只让他打了个欠条。”还有更离谱的,就连这28.595万到底是什么款项,程丽也一连变了三次说法。

  因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程丽手中的欠条无法证实陈鹏向其购买过药材,驳回程丽上诉,维持原判。法官介绍,这是典型的利用虚假证据起诉,想获得原本不属于自己的利益,这种虚假诉讼行为不仅官司败诉,程丽还被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采取了强制措施,承担近2万元诉讼费和鉴定费,受到了严厉制裁。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