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法院开展虚假诉讼问题调研提出解决建议
作者:陈杰 发布时间:2009-03-05 浏览次数:1231
响水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数量虽然不多,但它严重扰乱了案件正常审理程序,浪费较多司法资源,同时也损害法律的严肃权威和法院的公正形象。
一、存在问题
1、被告人难以被确定。虚假诉讼较多存在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由于事发突然,多发生夜晚,多是无人知晓,如有证人出现作伪造或故意隐瞒,便无法确定肇事者身份。也存在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惩罚而虚构事实的现象,找朋友、亲戚、兄弟等关系密切的人替其顶罪,一般情况时,司法机关无法查明。
2、容易产生麻痹心里。当被告人(实则非真正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的,司法机关审查案件时候视乎变得简单容易,审理时程序简单流畅,而且得到“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情节,对于其中存在的伪证、假证,缺乏足够审查和分辨出真伪的能力,欠缺必要的程序意识。
3、追究机制欠缺。虚假诉讼行为人所追求的不法利益,与虚假诉讼的成本相比,存在巨大反差。倘若虚假诉讼被查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从经济成本的角度考虑,值得一部分人铤而走险,应扩大伪证罪、包庇罪的追究范围。
二、解决建议
1、探究供述的动机。虚假供述的动机各异,需谨慎地考察作出主动认罪供述是出于何种目的,是真心认罪悔罪,还是另有目的,不能一味的认为主动认罪,就是态度好的表现。考量其内心,通过对处境的分析与研究,寻找真正动机,如果供述的动机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如争取立功或从宽处理)、或出于亲情、哥们义气而编造事实替人顶罪,供述值得认真斟酌。
2、争取其他证据印证。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真伪,只从其本身进行分析是不够的,还必须把它同案件中的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加强证据收集和筛选,互相比较,探究其供述的真实性,使供述无限的接近于事实的真实状态,排除作虚假供述的可能。
3、加强司法协作。与公安、检察密切配合。争取建立公、检、法等政法部门联席机制,加强协作。及时与检察、公安部门交换意见、通报情况,建立起侦、诉、审三方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的良性机制,共同分析、研究解决诉讼活动中的难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