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敏:以能动司法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丁国锋 发布时间:2012-03-02 浏览次数:951
观点阐述者: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小敏
场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从人民法院承担着施行法律、裁断纠纷、制裁违规、示范规则的职责来看,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院不仅责无旁贷,而且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应该也能够发挥好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示范性作用。坚持能动司法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统一,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提升能动司法水平的重要平台,把能动司法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要求,把社会管理的实践需求与司法工作的客观规律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载体和工作机制,形成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形式和鲜明特色,当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先行军,为政法机关作出表率。
二是基础性作用。通过依法审判和执行好各类案件,做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明确规则、树立导向,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效协调社会关系;通过对违反社会秩序者给予法律制裁,对合法权利给予有力保障,有效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培育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有效规范社会行为。
三是促进性作用。依法延伸审判职能、拓展工作触角,充分发挥政治优势、体制优势和司法资源优势,积极推进社会资源整合,推动社会管理法规政策的制定完善,促进群众权益保障机制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两新组织”服务管理、信息网络建设管理等社会管理重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保障性作用。一方面,通过司法程序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撤销、变更或对行政不作为判定其履行职责,促使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管理社会事务,认真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另一方面,通过司法程序对合法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确认,为合法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支持,促进行政机关更加积极有效地履行各项社会管理职能。
法院要自觉把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大局。一要推进能动型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加自觉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更加主动地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以执法办案为依托,深入开展涉诉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进一步加强诉前调解、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有力打击违法犯罪,全力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要完善司法政策、强化司法导向,健全相关重大司法问题的应对协调机制和监督指导机制,有力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各项工作。二要推进服务型司法。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坚持以服务群众、保障民生为根本宗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要通过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生案件、落实司法便民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要推进阳光型司法。一方面,扎实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健全审判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对司法权运行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的监控措施,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另一方面,积极统筹推进立案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增进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知和认同,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