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分析劳动争议案件特点、成因并提出建议
作者:吴洲平 发布时间:2009-03-06 浏览次数:1020
2007年,宜兴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73件,涉案标的约200万元;2008年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53件,涉案标的额约780万元,同比上升246%、290%。日前,该院对该类案件的特点、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特点
1、案件数量、标的增长明显。自2004年至2007年,宜兴法院每年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105件、159件、76件、73件,2008年达到253件,同比增幅居民事案件首位。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大,也更加明确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导致劳动者动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双倍工资等十几万乃至几十万元,与过去劳动争议案件的小额标的形成鲜明对比。
2、集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增多。2007年宜兴法院审结的7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无群体性诉讼案件,2008年审结的253件案件中共有3起规模较大的集体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总数达到113件,占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45%。鉴于现阶段信息传递较为迅捷,一旦出现类似情形,劳动者之间易互通信息,形成“以点带面”局面,从而产生系列案件。
3、仲裁机构和法院在相同问题上认识不统一,导致审理难度大,上诉率高。宜兴法院在2008年判决结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90%的案件改变了仲裁结论,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认识上存在差异的案件也占极高比例。认识上的差异加大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致使当事人对两个部门的处理结果均存有疑虑,上诉率提高。该院2008年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提起上诉的42件,上诉率为16.6%,远高于民事案件4.23%的上诉率。
4、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此类案件涉及最基层老百姓的生存大计,对立面强,稍有不慎则容易引发社会矛盾。过去劳动者采取一些过激手段追索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现此类情况少有出现。但一些特殊案件中因企业老板出逃、法院执行困难等原因,劳动者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不免又会回到原来的老路,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
二、原因
1、拖欠或减少劳动报酬是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根本原因。宜兴地区存在较多劳动密集型外贸企业,大量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规模裁员、减薪,甚至出现老板出逃、欠薪情形,势必会引起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如工作环境的不稳定呈持续状态,必然会有更多的劳动者走上维权之路。
2、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成本下降是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标的增长过快的重要原因。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已取消收费,提起民事诉讼只收取10元受理费(若是简易程序审理只需5元),上诉也只收取10元。一方面,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不会因为经济困难而丧失维权的机会,另一方面也导致滥诉现象的产生,只要是法律法规中提及的项目,劳动者不管是否与自己的情况相符,均提出相应的赔偿请求,导致司法资源一定程度的浪费。
3、《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是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直接原因。《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间,延长了申诉时效,使劳动者有更多的时间去准备仲裁和诉讼。劳动保障部门以各种形式加大了宣传力度,提高了职工对这两部法律知识的知晓率,增强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三、对策和建议
1、重视与相关部门互动,倡导多元化手段化解劳资矛盾。近年来,宜兴法院通过委托宜兴市总工会调解的形式,开创了诉调对接的先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阶段,建议劳动争议事先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区域性、行业行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由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认定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可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其次,加强与仲裁委、劳动监察部门、建设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保持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取得相关部门的配合,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并对用工单位的违法情况及时处罚,一定程度上预防同类违法情况的发生。
2、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目前,我国的劳动立法虽已有了较大突破,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可以适用的法律依据相对繁杂,甚至相互之间还存在冲突,导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难度增大。必须认真学习,进行区别筛选,并加强调研工作,形成相对稳定的判例作为参考,严格把握个案具体案情,区别不同的情况作出更加合适的判决。
3、加强法制宣传。建议有关部门多开展法律咨询活动,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从正面引导劳动者以正确的态度和合理的形式进行仲裁、诉讼,同时也告知用人单位应当逐步依法规范用工制度和依法投保各项社会保险,分散经营风险,减少劳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