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指导意见为企业护航
作者:转载《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09-03-09 浏览次数:2752
晨报讯 “2008年,全省法院案件数量爆发性增长,共受理88.2万件各类案件,同比增长25.9%。”这是昨日记者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数据。江苏省高院昨日集中发布了《关于妥善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等八个指导意见,旨在应对如今的宏观经济形势变化。
据了解,《纪要》的重点内容便是重整程序,强调设置前置审查程序,选择因暂时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但有可能通过重整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进入重整程序,对于长期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挽救无望的企业,应及时进入清算程序。“主要目的有两点,一是挽救企业,二是维护职工的正常就业,防止员工大量下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称。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一直是热点问题。省高院此次专门发布了《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对当前比较突出的拖欠工资和裁员争议案件、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在坚持充分保护劳动者生存权的前提下,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除有服务期约定的外,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前或者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还发布了关于信用证纠纷案件审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涉及企业财产保全问题、充分发挥立案审判职能作用、建立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引发案件情况定期分析、通报和报送制度等一系列指导意见。(作者: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