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经济领域可能出现的纠纷,今年1月,省高院出台了“20条司法应对措施”。为力促“20条”落到实处,昨天,省法院又就大要案报送、立案、财产保全、企业破产重整、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信用证、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等,出台了8项指导性意见。

  “指导意见”要求,因暂时经营困难濒临破产,但有可能通过重整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的企业,要进入重整程序;长期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挽救无望的企业,应及时进入清算程序。财产保全时,对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债务企业,应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方法,如有其他不动产可供保全的,避免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采取保全措施;在基本账户之外,有其他存款可供保全的,不冻结基本账户。对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劳动者的辞职行为,在充分保护劳动者生存权的前提下,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劳动规章制度或双方的书面约定,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报酬。全省法院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中,要密切关注企业利用信用证进行违规套现行为,一旦发现,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通报,防止金融风险累积。

  “指导意见”同时要求,至今年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组织广大法官深入企业,用企业员工听得懂、易接受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知识的培训。(通讯员沈苑 记者 殷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