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 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发布时间:2011-03-03 浏览次数:992
2010年以来,江苏法院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审议时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能动司法工作机制,努力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了较好成效,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一、牢固树立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能动司法理念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包括经济增长方式即生产力发展途径与方式的转变,还包括了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地区结构的调整、经济运行质量、经济效益、收入分配、环境保护、城市化程度、工业化水平以及现代化进程等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在对原有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过程中,必然涉及利益调整和重新分配,从而产生相当数量新的社会矛盾纠纷。江苏是经济大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并存,中小企业众多,城市化进程迅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任务艰巨。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因为不符合新的发展方式的要求,面临着产业政策和市场竞争的双重压力,可能加快走向清算乃至破产,还可能引发部分职工失业;新兴产业要利用原有资源加速发展,必然伴随着各种生产要素的权属转移,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中出现矛盾难以避免;大量从事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加艰难;城乡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将会改变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下形成的利益格局,带来的新的利益冲突需要面对与调整。这些矛盾纠纷中相当一部分会以诉讼的方式进入法院。如何在依法裁判的同时,以积极主动的司法政策作为指引,妥当平衡当事人利益,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营造和谐稳定的法制环境,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的各种市场行为沿着法制轨道前行,成为江苏法院面临的新课题、新任务。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江苏考察调研时,充分肯定江苏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服务大局的工作成效并明确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要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总的来说,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这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江苏各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王胜俊院长在江苏考察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能动司法的基本内涵和内在规律,将能动司法理念贯穿于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贯穿于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全过程,不断增强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深入研究制定人民法院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局服务的司法措施,切实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江苏法院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做法江苏各级法院把握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的主动权,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工作机制,妥善审理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密切相关的各类案件,积极延伸司法功能,为江苏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4.依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是推动科学发展、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江苏各级法院通过妥善审理各类环保案件和建立健全环保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强化司法保护职能,切实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无锡中院环境保护庭成功审结国内第一起由环保社团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为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体系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性司法实践。江苏高院认真总结无锡等地法院环保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在江苏法院建立环保案件“三审合一”工作机制。
5.依法保障对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江苏各级法院通过妥善审理涉外投资纠纷案件和涉外贸易纠纷案件,切实优化国内投资环境,促进进出口贸易稳步增长。积极构建由司法、行政、仲裁、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加的多元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外贸摩擦预警机制,密切关注外贸行业发展动态,研究分析外贸纠纷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和外贸企业提出对策建议。
(三)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
江苏各级法院以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为着力点,不断延伸和拓展司法审判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深入开展人民法院联系企业活动。自2009年3月以来,江苏各级法院组织广大法官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实地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司法应对工作。规范而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亟需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培训工作,增强企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了解企业经营风险,掌握可能影响企业发展稳定的各种问题和隐患,用多种方式向众多企业及时发放风险提示,增强了企业内部治理和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能力。2010年4月,江苏高院又根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际需要,要求全省法院就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金融企业、现代服务业、外贸企业、兼并重组企业、产业集聚区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等一批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紧密相关的企业进行调研走访。到目前为止,全省各级法院共联系企业12367家,培训企业员工87149人次。
二是大力加强司法建议工作。江苏各级法院在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的同时,密切关注各种可能危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司法建议。2010年,江苏各级法院共向江苏各级党委、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发出司法建议2980份。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江苏法院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精神,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主动超前谋划,扎实开展工作,努力为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