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难”是阻碍法院审判活动正常开展的一大难题。宝应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对送达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送达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直接送达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关于直接送达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受困于四个问题而往往难以操作:送达主体单一;受送达人居无定所或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受送达人逃避送达;有关人员的身份难以确定。

二是留置送达程序繁琐。进行留置送达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见证人签名,并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而在实务中要严格按照这些条件进行操作则有相当大的难度。

三是公告送达流于形式。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对公告送达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只是为了满足程序设计的要求,只要足以“视为送达”即可,从而使绝大多数公告送达只是法院履行法定程序的形式,对受公告送达的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立法和实务均未给予足够关注。

二、关于解决送达难问题的对策

一是设立双轨制送达方式。诉讼文书送达不能实质上也属于一种诉讼风险,这种风险责任应当是由当事人来承担,基于此,可以设立法院与当事人送达并行的体制,以法院送达为主,当事人之间传送诉讼文书为补充。

二是设立送达地址当事人申报程序。可以从技术上强化不提供送达地址或准确送达地址的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或从制度上规定强制答辩,被告在答辩中必须对自己的送达地址予以申报。

三是完善公告送达制度。建立严格的公告送达适用条件审查制度,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必须出具受送达人原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提供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加强公告送达的信息传递功能,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适当拓展公告送达的手段,例如可以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告;适当缩短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

四是放宽留置送达条件。规定补充留置送达制度,即在遇到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时,可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留置于当地的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并将留置或留交的情形做成书面通知,张贴于受送达人的住所门上,即视为送达;改变留置送达的见证方式,可用拍照或摄像的形式,客观准确地记录下送达过程,作为留置送达的法律依据。

五是设立新型送达方式。民诉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难以适应现实社会对审判实践的要求,实践中,应当允许审判人员采用一些更加简便、快捷的送达方式,如电话通知、传真送达、电子邮件送达、手机短信送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