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基层法院工作影响情况的调研
作者:杜新珍 发布时间:2009-03-13 浏览次数:1323
新民事诉讼法已于
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影响
1、立案审查要求更高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十三项事由中的第(七)项就是“违法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直接把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的法定事由之一。这使得基层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就要慎之又慎,把好案件入口关。并且,我国对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类型繁多,有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等,且关于管辖的规定不仅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在不同时期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散见,这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理解上也有分歧。因此,在如此严格的要求和复杂的情况下,对立案人员来说实在是个不小的挑战。
另外,这次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时效的修改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难度。原《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是申请执行期限制度,即一年的不变期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执行期限规定为二年,且由不变期间修改为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大大延长了申请执行的实际期间。对立案工作而言,又在程序上多了一个时效的形式审查,工作量和复查程度较以前大幅增加。
2、立案审查工作量明显增加
在执行案件的管辖上,民事诉讼法也作了修改。其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率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即在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法院可作执行管辖法院外,增加了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也可管辖。此条的修改为执行案件的立案增加了一项审查事项,同时也可能造成重复立案,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这条的修改从主体和事由上扩大了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的范围,即提出异议的主体由原来的案外人扩大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内容从原来执行标的异议权扩大到执行行为异议权。以后可能会产生大量的执行异议案件,增加基层法院立案审查录入的工作量。
3、立案信访接待工作量仍会有增无减
虽然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初衷之一是为了切实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的问题,减少涉法上访现象的发生,但由于当前基层法院所接触的当事人绝大多数是文化层次、法律知识较为缺乏的农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程序和途径缺乏理解,且长期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对法院裁判不服,往往不是通过上诉和申请再审等司法途径来寻求解决,而是选择通过上访的方式要求解决。因此,就要求法院信访接待人员在处理来信来访过程中,认真审核并固定来信来访者的诉求,以便区分是一般信访还是申请再审,或是执行异议等。这样,立案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将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审查后,一定程度上会使再审案件数量上升,但即使经过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仍由原审法院承担。这类案件的息诉息访和法律释明工作涉及到原审法官和再审法官、原审法院和再审法院、信访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问题,也容易产生推诿和上下级法院解释不一致现象,加大基层法院信访接待的工作难度。
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1、加大妨害执行行为处分力度,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拘留措施,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同时,将对妨害执行行为责任人的罚款额度提高为原来的十倍,更符合实际情况,能够对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2、扩大强制执行措施适用范围,有利于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执行员在被执行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规定了强制财产申报制度,明确规定申报财产的范围是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有利于发现被执行人在审判、执行阶段转移财产的痕迹;同时规定对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者可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良信息、媒体曝光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有利于增强执行工作的法律威摄力。
3、执行管辖的扩大、申请执行期限的延长可能导致执行案件数量上升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规定,使债权人可选择原审法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作为执行法院。我院地处经济发达的深圳市福田区,与其他地区经济交往频繁,聚集着丰富的财产资源,而且较早进行了执行制度改革,执行措施规范,执行力度较大,良好的执行环境可能吸引债权人更多的选择我院作为执行法院,从而导致执行案件数量的上升。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新民诉法将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2年,且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可能会导致执行案件一定时期内的增长。
4、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压力增大。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仅规定由执行员审查,而未规定具体的审查程序。新民诉法赋予了当事人及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明确规定了异议审查的程序,甚至规定可以提起异议之诉,由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审理,这对于保障执行案件质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压力的增大。
三、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影响
1、审判监督庭案件数量大幅下降
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当事人申请再审后的审查权和决定再审后的审理权规定为由上级法院审查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以后这类由当事人申请的再审案件不再由基层法院审查和审理。而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来看,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的再审案件90%以上是民事案件。所以,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案件数量会大幅下降。事实上,就金湖法院而言,2006年受理的再审案件有12件,2007年有8件,今年再审案件只有2件。
2、对民事案件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压力加大
虽然基层法院再审案件受理数量会大幅下降,其对一审民事案件审理的监督管理压力却由此而大增。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十三项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再审事由,将原民事诉讼法的再审事由具体化,同时也扩大了再审案件范围。基层法院要想尽量减少再审案件,避免案件被发改,就要从立案、审理、规范司法行为等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每个案件各个审判环节的优质、公正处理。这较之原民事诉讼法主要规定实体错误而确定的再审事由来说,对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要求要高得多,同时也使一审裁判的既判力受到严峻挑战。所以,基层法院在对民事审判进行监督管理时要程序与实体并重,加大监管力度。
四、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基层法院的对策建议
1、认真学习宣传新的民事诉讼法精神
对于这样一部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休戚相关的法律,基层法院从上到下都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深刻领会其立法要领和旨意。尤其与之密切相关的立案、民事审判、执行等部门,更要进一步加大对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以便熟练掌握和操作新的民事诉讼法。另外,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审判工作,它还与社会生活有着紧密的联系,对于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及当事人,司法机关也有责任和义务对他们进行宣传和教育,让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达到这次修改要解决“执行难”、“申诉难”的目的奠定广泛的社会基础,基层法院向社会宣传新的《民事诉讼法》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一是向社会进行普法宣传活动,如开展法律义务咨询或法律宣讲活动,向基层、企业、学校等讲授法制课、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社会普及《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有关法律知识;二是可以通过个案对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立法理念进行宣传,如在审理案件和有关涉诉信访接待工作中向当事人、协助义务人、信访人员讲授相关法律知识,告诉他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三是可以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来宣传民事诉讼法,通过各种宣传活动向社会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新的民事诉讼法才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社会功能。
2、用好用足法律
这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一百零四条的修改,即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处罚主体由当事人扩大到协助义务人,将罚款数额也大幅提高,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打击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和妨碍执行行为,加大对当事人及协助义务人的法律威慑,使得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更加有效的维护当事人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际上,长期在基层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志就能够深切感受到,在民事诉讼法未修改之前,也规定了对妨碍民事诉讼和执行行为的处罚规定,只是处罚力度小一些,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此条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仅在执行程序被频繁使用,而在民事诉讼阶段却极少用到,原因并不是在民事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较少,而是我们的司法政策一直把民事纠纷视为人民内部矛盾,应该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不宜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怕进一步激化矛盾。因此而导致在民事诉讼中的伪证和抗拒、逃避送达等不正常现象愈演愈烈。直至今天,让所有基层法院民事法官都感到头疼的案件事实难查清、送达难等问题,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秩序,牵扯和浪费了大量宝贵的审判资源。这就是法官一边放着法律不用,一边又喊着执法手段过弱的一个矛盾现象,不仅纵容了这种违法现象的蔓延,也损害了相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因此,我们建议,不管在执行还是在审判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打击的行为一定不能手软,这样才能净化社会风气,彻底破解相关司法难题。
3、加强法院内部相关部门的相互沟通与协调
《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涉及法院内部的立案信访、民事审判、审判监督、审判管理、执行等相关业务庭、局,在立案受理条件、审理执行方式、案件监督评查、法官业绩考核等方面之间必须形成共识。特别是在实施的初期,如果各庭局之间工作不能很好地衔接,容易出现互相推诿、工作脱节的现象。因此,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共同研究制定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统一思想认识和工作尺度,齐心协力做好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
4、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
针对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基层法院必须建立长效机制来进行制度化的管理。首先在深入研究其修改内容的基础上,细化制定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业绩考核奖惩制度。如对立案人员的监管要侧重于对立案审查的严格准确性,对民事法官的监管要侧重于审判程序规范合法、证据事实把握准确、裁判结果公正,对执行法官侧重于执行程序规范合法,对全院干警要继续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司法教育。其次,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委会、审判管理职能部门及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与指导作用。第三,进一步加强对法官规范司法和廉洁司法行为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法官的日常管理及群众举报的追查,使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得到落实,从而使法院内部的监管构成对广大法官的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