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清理执行积案背景下的人性化执行
作者:陈济昌 发布时间:2009-03-13 浏览次数:1128
目前,全国法院系统从上之下都在轰轰烈烈地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大多数媒体都对此项活动进行了追踪报道,截止到3月中旬,该项活动已取得了丰硕的阶段性成果,大量的执行积案被顺利执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法院的公信力得到了较大提升。但与此同时,因执行方式方法不当导致的投诉、上访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本文试从执行的人性化方面谈一下如何更好地开展此次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做到刚柔并济、执行有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当前执行工作现状分析
“执行难”是当前法院系统面临的一个共性问题,此次的清积活动不失为一种克服“执行难”的好方法,可以称之为“执行严打”行动。为配合此次活动,各地法院纷纷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多项措施力争打赢这场“清积战”。这其中,个别法院争功心切,不注意自己的执行方式方法,“野蛮”执行,滥用强制执行措施,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激化了法院和当事人的矛盾,引起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当前,大部分法院往往利用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或被执行人家中婚丧嫁娶、老人祝寿等时机实施司法拘留、拘传和送达等,以及开展“零点行动”、“假日行动”等对被执行人展开突击执行,对于这些执行方式确实能起到较好地效果,尤其对那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老赖”们起到了极大地震慑作用。但在实际中,这种执行方式往往被泛化使用,虽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实现,但是社会效果并不理想。而且这种不分场合、条件、对象采取强制措施,极易引发矛盾激化和暴力抗法事件,也疏远了司法机关和群众的关系。因此,更新执行理念,探索规范文明执行方式,倡导人性化执行理念也刻不容缓,只有注重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格尊严,才能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人性化执行概念分析
1.民事强制执行和人性化执行。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法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借以实现国家意志,保护债权人民事权利的行为。”根据现代司法理念,执行中的强制力不是没有边界的,也不是没有约束的。相反,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法院的执行是针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所进行的,如果被执行人具有法律规定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一定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是,执行工作并不是要置被执行人于死地,执行工作要求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注意维护被执行人的一些基本权利,诸如生存权、生活权等最基本的合法权益。
所谓的人性化执行,简单地说,也就是在执行工作中要做到人性化关怀,更多地注意执行工作的细节性,融入更多地人权观念和人权意识。由此看来,强制执行和人性化执行并不矛盾,人性化执行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执行理念,一种方式方法。
2.执行威慑机制和人性化执行
执行威慑机制,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成本等途径,增强强制执行对尚未进行执行程序的债务人的威慑力,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使绝大多数生效裁判通过债务人主动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实现,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最终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机制。执行威慑机制的主要作用是利用信息的共享、公开,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做出限制,使其心理产生一种“负罪感”,对被执行人起到一种“震慑”的作用,以达到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的目的。
笔者认为,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与人性化执行并不矛盾,而且这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我们在实际执行中所采用的强制措施是在穷尽了其他执行手段后被迫依法采取的一种执行手段,是执行人员无奈之举,而执行威慑机制则是在执行的各个阶段都能产生作用的一种长效机制,在树立法律权威的同时,保障了“人”的基本权利,减少了强制措施的利用,节约了司法资源。可以说,执行威慑机制充分利用了人喜善惧恶的天性,是执行人性化的重要体现。
三、人性化执行的社会需求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治和谐是重要的一环。司法是关于人的事业,调整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而调整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使之和谐共处,前提就是尊重人、关心人。和谐是人心的和谐,要构建和谐社会,司法不仅要有力度,以规矩成方圆,更要有温度,以人性慰人心。作为法治工作的重要一环,法院的执行工作首当其冲。此时,人性化的执行方式成为众望所归。人性化执行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执行适度,在民事执行中,执行适度的原则有着特殊的意义,即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必须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在执行目的和执行手段之间、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被执行人的许多基本权利必须加以保护,如自然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人格权等,不能因为强制执行而造成被执行人的极度贫困,若漫无限制,不仅影响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计,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公序良俗,也有损害。再者,被执行人经营亏损的风险也不能由国家和社会承担,如果将被执行人执行到一无所有的程度,则国家必须对其提供救济,以保证其生存的基本权利,相当于最终由国家承担执行的后果,由国家替代被执行人偿还债务。这反而加重了国家负担,激化了社会矛盾。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人性化的执行。因此,人性化执行其实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人性化执行,才能既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执行人员本身的良好素质,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
四、实施人性化执行的几点建议
1.加强对执行干警的人性化执行理念教育。在日常的执行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教育执行干警注重执行过程中的人情味,凸显执行工作的人文关怀,尊重被执行人的人权权益。要求执行法官更加注重情、理、法三者的兼顾,强调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喻人,倡导文明规范的执行方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尽量不让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场,尽量不让被执行人的患病父母在场,尽量不让无关人员围观,尽量不在节假日或被执行人操办红白喜事时执行。充分地体谅被执行人,尊重被执行人,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消除执行中遇到的阻力,受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好效果。
2.创新执行方式方法,用足、用活、用好强制措施。注重探索新形势下的执行方法,既要强制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制止当事人抗拒执行的行为,做到该用的权力要用,又保证不乱用,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文明执行,不能损害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注重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因时、因地、因案制宜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通过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方法,做到用足、用活、用好强制措施,对情节恶劣的,该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果断采取,树立执行工作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确保每一件案件达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实现执行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努力构建大执行机制。解决执行难,单靠法院自身是无法解决的,同样,要做到人性化执行,单靠法院自身也无法顺利解决。此时,法院应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法委支持,主动与政府部门沟通联系,争取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同时,依靠各地法院已建立的“协助执行网络”、“互动机制”、“联动机制”等采取灵活多样的执行措施。
4.具体措施建议。(1)对个人来说,在执行中要做到“三个尽量”:一是尽量不让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场,以免对孩子心理造成负面影响;二是尽量不让被执行人患病的父母在场,以免加重老人的病情;三是尽量不让无关的人员围观,以保护被执行人的隐私。特别是针对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执行难案,执行人员要针对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性的特点,要先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争议的焦点、难以执行的原因,将思想工作做通,执行难问题将迎刃而解。(2)对企业来说,尤其是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更应该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方法。对于暂时困难但是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采取“蓄水养鱼”的方式,督促其采用分期分批履行的方法,尽可能通过被执行企业经营发展偿还债务;对于国有困难企业为被执行人的,考虑经济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以物抵债、债权转股权、无形资产抵债、执行和解、分期执行等多种方式,尽量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对于知名企业、骨干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在执行时充分考虑企业形象,慎用警车,禁止在其生产、销售场所乱鸣警笛。在查封、冻结企业财产时,采取“活查封”,尤其是企业正在使用的生产资料、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财产,通过查封权利证书等方式,商同有关部门协助执行,以限制其转移、转让、出租财产,在查封期内允许企业出于生产需要继续使用被查封财产,尽量减少企业因诉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