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一词在我国最早见于战国时期的法家著作《商君书.定分》,法官掌管法令,”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规定,我国法官的职业道德主要包含六大内容:忠于职守、精通业务,清正廉明、克己奉公,刚正不阿、不畏权贵,秉公执法、审慎明判,谨言慎行、保守秘密,仪表端庄、举止文明。随着政治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法官队伍中女性比例在日益增多,综合素质显著提高,成为司法审判工作的重要力量。归因于男女两性在性格、生理、心理、思维诸多方面的差异,女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路径亦有其特性,究其关键,在于知行合一,知者强化意识,行者提升能力。

一、强化四种意识

1、强化成才意识。女法官要牢固树立科学的成才观念,把主要精力放诸于干工作出成绩上,把业务时间用在抓学习促进自我提高上,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审判业务技能,拓宽自己的知识领域,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杜绝自陷庸俗关系的泥潭,坚持以实力求作为,以作为出业绩,以业绩谋发展,要有甘坐板凳十年冷的韧劲和耐性,用于面对前进中的困难和挫折,保持积极向上的工作干劲,充分发挥女法官在法治进程中的积极作用。

2、强化荣辱意识,广大女法官要坚持讲政治,对照”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辨别对新时期的女法官而言,什么是荣、什么是耻,应该坚持什么、应该反对什么:坚持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四自”精神,在审判工作中要以追求两性平等为荣,充分发挥女法官在审理婚姻家庭等案件审理中的天然优势,树立职业女性的事业尊荣;恪守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追求宁静、恬淡的生活品质,增强自觉抵制各类诱惑的自身免疫力。

3、强化女性意识。坚持以女性特有的敏锐洞察反思把握外部世界,形成女性特有的为人处事风格:在工作中,对男性法官不依赖、不顺从,欣赏但不模仿,学习但不照搬,善于以女性独特的感知力、想象力、洞察力、创造力、感染力,做好每一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在生活中,顺应但不盲从时尚的潮流,爱美但不逾越端庄自然的限度,善以女法官特有的审美眼光打造别具职业气质的女性美。

4、强化家庭意识。家庭是避风的港湾,是事业成功的坚强后盾,家庭幸福美满、事业顺利成功是每一名女法官矢志追求的奋斗目标,女法官要善于经营家庭,坚持做到:多尽一点为人妻、为人母、为人子女的职责,少一些不必要的应酬,把工作外的时间尽量留给自己的家人;多研究掌握一些治家的艺术,善以家庭幸福反哺工作事业,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

二、提升两种能力

1、增强司法能力。作为一名称职的女法官,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司法能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学理论功底,作为一名法官,首先应该是法学方面的专家,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律的基本原理、原则等问题有着深入全面的领会和把握,只有树立正确司法理念,形成正确法律思维,树立科学法学思想,才能运用好各类部门法律,实现公正司法、和谐司法的目的。

二是不断提升自己的司法职业技能,司法审判工作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对于法官的庭审驾驭、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业务技能有着很高的要求,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命力源自于经验、着重在应用,只有通过长期审判工作的实践锻炼,才能取得丰富的工作经验,获得高超的司法职业技能。女法官尤其要针对自己在保全、查封等技能环节上的先天弱项加强补课,弥补不足。

三是不断提升自身的人文科技知识底蕴,法官职业涉及社会各领域的纠纷事务,需要具备广博的知识面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努力学习接受新知识、新事物,提高科技人文素质,提高对文学、美术、音乐等高雅艺术的鉴赏能力,只有具备一定的艺术修养、培养高雅的爱好、陶冶高尚的情操、培育文雅的气质,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法官。

2、增强交际能力。人际交往是女法官在工作和生活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基于法官的特殊身份,在人际交往中如果不能正确把握原则,处理好各种关系,不仅会招惹非议,更会影响自身的家庭和事业,关键是要恪守几个原则。

一是自尊而不自矜,在人际交往中,女法官要始终注意维护自己的职业尊荣,遵从优良的道德规范,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是女法官在人际交往中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为此,应着力加强道德修养,增加内涵、提升品位,以自己的道德感召力、人格吸引力和情感亲和力,赢得尊重;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度的把握问题,自尊不等于自傲,不能自我感觉良好,拒人于千里之外,也不能自尊过度,过于敏感和矜持,游离孤立于人群之外,成为脱离群众、远离社会世俗的孤家寡人。

二是随俗而不庸俗,由于工作需要,女法官尤其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女法官必须接触一定数量、类型较多的交往对象,对于不同的交往对象,需要有不同的应对方式,这就要求女法官在人际交往中有较强的应变能力、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因此,入乡随俗,随机选择交往方式,恰当运用交流技巧,便成了对女法官最为基本的要求。在日常交往中尤其在接待各类当事人过程中,不能总是阳春白雪、高高在上,令人敬而远之。当然,入乡随俗,只是女法官在特定情况下,为融入某特定圈子所采取的特定方式,应与庸俗无涉。绝不能为了迎合俗流,投某些人所好,自降品格、自我抹黑,做出有辱身份、自毁形象的傻事。

三是放开而不放任。女法官如何在人际交往中把握分寸,做到挥洒自如、收放有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的女法官由于心理上存在顾虑,在人际交往中,甚至在和当事人的正常接触过程中,总是瞻前顾后、小心翼翼,难以放开手脚,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和与交往对象的交流深度、沟通效果。作为女法官,应当在人际交往场合摈弃脂粉气和自卑感,做到自信坦然、落落大方、收放自如、不卑不亢,要体现女性热情、亲和、细腻的特点,同时,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切忌不分场合率性而为、放任自流,损害自身形象。

 


 


 

[1] 郭建:《古代法官面面观》,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