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卡片被“克隆” 银行没辨出复制卡也要担责
作者:严明 朱晓颖 发布时间:2012-03-05 浏览次数:852
储户的银行卡密码不慎泄露,被人利用复制了卡片,银行没有辨别出“克隆”卡,储户的钱被人冒领,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也要担责。这是1日江苏省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民生案件。
原来,犯罪分子以做生意为由,骗取邵某的信任,借机偷窥密码并利用随身携带的刷卡器复制了邵某银行卡内信息,嗣后即用复制卡和密码从ATM机上通过转帐取得现金10万元。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没有为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保障和良好的服务秩序,且银行的计算机系统存在缺陷,不能担负起鉴别卡真伪的义务,对本案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邵某未能履行储蓄合同赋予其的储蓄帐户信息及密码保管之责,是造成本案损失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银行赔偿邵某4万元及相应利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保护存款安全是储户与银行双方共同的义务。存款密码是保障交易安全、确认交易者身份的重要认证手段,是银行对外付款的必要条件之一。存折密码由储户本人在开户时自行输入设立,银行并不知晓。因此,根据证据控制和证据距离原则,密码如对外泄露,首先应归责于储户自己,除非储户能够证明密码的泄露与自己的行为无关。故在存折密码如何被泄露的事实无法查证,而储户也无证据证明系银行的过失导致存折密码泄露的情况下,只能首先推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储户对其存款密码未能尽到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而作为储蓄机构,则应当保证存折及银行卡的交易安全,对于伪造的存折及银行卡应当建立一定的识别机制,从而杜绝不合理的业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