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头构建劳资和谐
作者:孙 敏 杨晓蓉 发布时间:2011-03-03 浏览次数:1009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增长,正成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增长最快的案件类型。省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夏正芳告诉记者,案件数量的高位运行折射出当前劳资矛盾与劳资冲突日益激化的社会现实,探索构建常态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与化解劳动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已成为转型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大课题。
日前,省高级法院会同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联合会,成立专项调研组,对我省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就劳动争议源头治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案件总量保持高位运行
统计数字显示,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法院劳动争议收案数经历了“激增—释放—平稳”三个阶段。江苏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案件29862件,同比增长139.28%;2009年新收劳动争议33362件,同比增幅11.7%。2010年劳动争议增幅有所放缓,但全省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仍达到34111件。
夏正芳分析认为,主要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的用工制度和理念处于转型期,不规范用工的行为仍较为普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大幅降低,造成了一些劳动者的非理性维权;同时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一些企业采取裁员、降低工资报酬等手段,以减少经营成本,还有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甚至破产、关闭,引发很多群体性纠纷。
2010年,由于国内经济形势转好、用人单位的管理理念逐步与《劳动合同法》接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逐渐显现等原因,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渐回稳,但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依然是2007年的近3倍之多,绝对数量依然较大。
企业败诉率较高
伴随数量的增长,劳动争议的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如年休假工资纠纷、劳务派遣纠纷、同工同酬纠纷等。还有一些特殊行业的用工制度建设尚未成熟,难以从法律规定中找到明确的依据。如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建设工程施工中农民工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确定等等,这些问题的处理对整个行业都会造成影响,处理不好容易引起社会震荡。
而劳动者(多为企业高管)与企业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劳动争议,企业高管之间因争夺公司控制权而产生的劳动争议,银行职员因非法发放贷款而与银行产生的劳动争议等,这类与普通民商事纠纷形成交叉的劳动争议不断增多,使得案件处理难度增大。
而从近年来仲裁裁决的案件看,企业败诉的比例虽逐年略有下降,但仍保持在80%左右。从劳动者败诉的原因看,违约违纪现象逐渐减少,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事先没有保存好诸如加班等事实的证据。另外,对劳动合同法不了解,导致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请求。企业败诉的比例较高,主要是企业转型升级还不够,规范化程度还不高,败诉原因主要是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违法解除合同等。
民企案件多发执行难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及国有企业改制的逐步完成,大型用工企业的用工管理制度逐步走上正轨,而中小企业仍或多或少地存在制度性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劳动争议逐步向民营企业蔓延。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中,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不断增多。2009年为42566件,占57%;2010年上半年为18976件,占60%还多。
夏正芳告诉记者,民营企业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是:企业规范用工的意识不强;劳动用工制度不健全。受利益驱动,很多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不到位,有的甚至故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用工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劳动者对企业依附性较强,无法建立与企业平等对话的机制。
同时,在各类劳动争议案件执行中,大多数申请执行人为劳动者,多数属于讨回工资报酬、工伤保险福利等具有金钱履行内容的执行案件,但从执行标的额兑现情况看,远低于其他民商事案件。
源头治理预防化解争议
面对目前劳动关系紧张、劳资冲突与纠纷常态化的趋势,相关报告认为,根本之道是建立、完善劳动争议源头治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疏导、减少和化解劳动争议。
夏正芳分析认为,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改革,首要的任务即改变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加强私了的解决方式,培育劳资双方自主协商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化。
其次,从制度层面看,我省劳动争议调解已经形成了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多种机制整体推进的格局,而从运行实效看,调处机构名目繁多但缺乏职能定位,调解环节贯穿始终但缺少配合、联动,调解的快捷性、便利性优势尚未普遍体现。因此,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的长效机制,在劳动争议调解中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优势,形成调解合力,仍需要深入研究、加以完善。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各自独立的机构地位及不同的执法理念,造成实际中执法尺度不统一现象普遍存在,而让二者的执法尺度在最大限度上达成统一,完善裁审衔接机制,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提高仲裁与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减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重复劳动,实现其应有的预防、减少及解决纠纷的功能。
尽早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夏正芳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相继出台,宣告我国社会法立法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已基本完成,但是从目前相关法律实施的情况看,还存在很多操作层面的问题没有明确,也还有一些法律漏洞没有解决。
为此,她呼吁尽早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在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战略背景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既应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又要担当起充分发挥劳资双方的主体能动性、实现社会劳动者有效率配置和维护宏观、促进劳资和谐的任务。既需要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一些模糊问题如无固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劳动派遣的法律规制、同工同酬的认定、双倍工资的赔偿等予以澄清,又要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出现的一些新的企业发展模式如特许经营合同、服务外包中涉及到的劳动用工关系的法律调整作出明确的回应,以帮助企业规范用工、减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