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诉上访已经成为困扰全国法院乃至整个社会的顽症,已经严重影响法院的形象,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做好新形势的信访工作需要机制创新,切实在司法的公信力上做文章。现结合滨海县人民法院近几年来涉诉信访案件的情况,作如下分析: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主要特点:

1、数量仍然较高。虽然涉诉信访总量下降,2006年信访总量179件,2007年信访总量123件,2008年信访总量98件,表现为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比例高达60%以上。

2、息访难度较大。信访问题涉及广泛,有的涉及县、乡政府的问题,也有涉及案件实体处理和诉讼程序、案件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以及法院廉洁文明、态度、方法等问题。老户访秩序乱,滞留时间长,劝返难度大。这些人或采取“游击”战术,回避地方政府的接回;或以向法院提出非份要求,作为息访的理由。

3、人身损赔信访比例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引发的涉诉上访占老户访的比例一半以上。因交通、医疗、工伤、侵权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断上升,这些案件涉诉人员多、赔偿金额多、审理、执行难度大,因此引发的上诉缠诉事件也逐渐增多。如:该县滨淮镇李某,因拉板车上街买菜被卡车相撞致伤,诉至法院后,先后经省、市、公、检、法法医联合鉴定,又经三级法院审结,但一直不服,长期赴京上访,并多次到政府、法院缠访,履禁不止。

4、相邻关系引发上访上升明显。相邻关系纠纷引发的涉法上访问题难以化解。在城镇建设中,因通风、采光等相邻权而引发的社会矛盾也逐年增多,且当事人之间对抗性强,矛盾难以解决。在这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原先均具有亲情或友情关系,都知根知底,按照当地的风俗人情,亲情或友情一旦撕破,走上法庭,双方的矛盾都会达到非常尖锐的程度,“不蒸馒头争口气”的思想相当普遍,这样的案件调解结案率较低,同时,双方当事人较为紧张激烈的诉讼情绪,也不利于一、二审法院的审理。

5、执行案件占整个上访案件的65%,部分执行案件是因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从而造成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反复、多次上访。

6、是信访方式偏激,信访人一般选择在召开“两会”期间,领导检查工作等时机,往往采取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闯会场、下跪、拦车、堵门、堵路,有的身穿“冤”字白衣喊冤纠缠,有的闹机关干扰办公等方式,有的要自焚,企图造成影响,蓄意将群众信访当成要挟政府的一种手段,引起政府的重视。

二、造成涉诉信访案件的主要原因:

1、、监督体制多元化的弊端,导致法院的既判力、公信力不强。二审虽然终审,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为防止或纠正错误的裁判,法律规定了可谓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从司法部门内部看,本级法院设有审判监督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权,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行使监督权,这些监督部门都可以通过复查、抗诉而启动再审程序;从司法部门外部看,地方党委作为领导机关,人大作为立法机关,对人民法院工作都具有监督权,并能引起申诉复查程序的启动,而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也可以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虽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效应,但给法院增加了社会性压力。因为这些监督机制的多元化,使得一些当事人把信访视为起动监督的手段,以请求法律向自己倾斜而获得利益。对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一些当事人在思想上不承认它的最终效力,为了满足自己的非份之想,他们的办法就是上访,找上级法院提审,找检察院抗诉,找地方党委干预,找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力图通过上访推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2、一些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就案办案,过分追求法律效果,而忽视了案件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对当事人缺乏耐心细致和热情相待,不能积极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从而致使当事人上访。

3、法律文书缺乏权威性。二审终审制的落实不够完善,有些上访老户的诉讼程序一般都经过三、四审,有的甚至更多。在他们心中法律文书已没有了最终的权威性,在他们心中已形成了只要“告”就有希望的思维逻辑,这很不利于息诉服判工作的开展。

4、“青天”意识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虽然逐渐完善,公民的法制意识有了提高,但还不够成熟。在一部分群众的心目中,还根深缔固地存在着“青天”意识。一旦有了冤屈,就本能地去找更大的官,找更高级别的部门去上访告状。近年来,我们各级政府、各级领导从“执政为民”的善意出发,总想尽己所能,急群众所急,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正是这种善意举措,一些当事人特别是老户访错误地理解领导的批示督办,认为“官”比“法”大、“权”比“法”大,所以说,对法院裁判不从法律程序去解决,而是一味地上访,客观上削弱了法制的作用,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5、上访者自身方面的因素。少数当事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只要诉讼未满足其个人要求和愿望,则不顾事实、法律规定进行无理缠访,明知自己无理,就是要闹访,也是非正常上访的一种情形。也有少数当事人就是利用各级政府和各级法院全力以赴保稳定、求发展的这种心理,故意选择在“敏感时期”上访,以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达到满足个人无理、非份要求。这些上访人错误认为,政府、法院的举措是妥协让步,只要上访就能解决问题和得到更多的好处,不访不解决,小访小解决,大访大解决,成为他们追求的目标。甚至原有问题解决后,又提出新的、更多、更高的要求。

三、解决涉诉上访的主要对策:

虽然涉诉上访者只是极少一部分,但如果不处理不好,势必会影响到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到人民法院的权威性,甚至会影响到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要把涉诉上访案件与案件质量视为同等高度来重视,这也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

1、建立对信访户的确认分流机制。就当前而言应建立一个权威的机构来认定信访到底有理还是无理,这个理的认定不完全是法律,而应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比如有的信访案件虽然一审判决,二审维持,申诉后又维持原有的判决。但是另外同样的案件当事人不信访,但判决不一样,就是说同案不同判,这就很难有席子说服力。因此成立这样的机构极其有必要,机构应认真负责地统一复查、统一定性,拿出结论,然后通报各相关部门备案,以便于上访人走到哪里得到的答复都是一致的,以维护法院的形象和权威性,使上访者感觉到再到哪上访都一样,以利于息诉服判,使他们心服口服,不再缠访。

2、实行诉讼风险提示。司法不是万能的,有的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欠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当自己的权利没能实现时,把造成败诉的责任都归到法院、法官的身上,于是四处上访,引发信访问题。有的上访者的目的不正,诉求过高,不切合实际,明明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还认为法院裁判不公,偏袒一方,不断纠缠。认为刑事判决刑期太重,民事赔偿数额太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没有追究,自己的利益没得到维护。

3、要加强源头治理,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之策是进行源头治理,无论是立案、审理和执行的任何一个阶段,都要注重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落实好法律释明、判后答疑岗位考核制度,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认真解答当事人的疑惑。法院的实践证明,法官判后答疑制度既可以增强审判法官对涉诉信访的预防意识,又可以提高初访的接谈息诉率,同时为立案法官接待当事人的续访奠定了基础,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及时化解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不失为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有效方法。

4、切实解决“执行难”,提高案件的执行兑现率。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兑现,不仅能维护审判权威,而且是化解上访的重要途径。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集中执行、专项执行,提高案件执行的透明度,让当事人亲自感受和直接参与到执行活动中来,释明执行不能的确切原因,有效化解执行案件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把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降低到最低限度。

5、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对少数无理缠访、闹访的当事人,由于走进了“越访越穷、越穷越访”的怪圈,这部分虽少,但往往就是这部分人到处去京上访,给工作造成被动,这就须要又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法院有必要建立司法救助资金来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使得他们真正做到停诉息访、息事宁人。